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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宛男:“證券法”大還是“證監會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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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金融投資報》

  賀宛男

  “獨角獸”和CDR是本周市場的最大熱點。

  繼周三下午證監會批準6隻“獨角獸基金”之後,又趕在當日深夜23:49,打包發布了9個與“獨角獸”和CDR相關的檔案,其中3個為“證監會令”,6個為“證監會公告”。

  這9個檔案最大的看點是,創新試點企業不再適用有關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條件。即《證券法》第十三條明文規定的,公開發行新股,必須“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不再適用於創新試點企業。

  也許有人會說,證券法所指盈利企業才能發股,是公開發行新股,而證監會9個檔案主要是存托憑證(CDR)。且不說CDR從本質上說,同股票沒有多大差別,發新股是企業融資,即將開閘的A股市場發行CDR也是企業融資;而且,9個檔案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首發辦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創業板首發辦法》),均提到了“試點企業”發行新股不再設定盈利要求。

  證監會深夜9文強調,檔案“根據《證券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乾意見的通知》”而制定。而國辦意見明確提到,試點原則必須“堅持依法合規。在法律法規框架下,做好與相關政策的銜接配合,穩妥適度開展制度創新,確保試點依法依規、高效可行。”

  突破證券法規定的發股企業必須“具有持續盈利能力”,這算是“在法律法規框架下”、“ 依法合規”嗎?縱然試點企業是經過精心挑選,有量化的估值和營收標準,但證券市場遵循的是三公原則,所有市場主體一律平等,為什麽絕大部分上市企業都必須有三年盈利要求,少數試點企業可以虧損上市呢?

  我們不禁要問:是“證券法”大還是“證監會令”大?

  是的,資本市場理應擁抱新經濟,眼看一批又一批的創新企業已經或正在籌劃境外上市,而A股市場的“制度限制以及巨集觀改革措施尚未跟上”。正因為如此,我們應該抓緊修法。可是,自從201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證券法》修訂草案“一讀”,後因2015年股災暫停之後,這一工作似乎就沒有了下文。

  興許有關職能部門認為修法太過麻煩,太費時日,不如深夜發文來得更為乾脆痛快。但須知市場經濟首先是法制經濟,深夜發布與法律條文相抵觸的檔案,說輕了,是草率決定,說重了便是權大於法。

  筆者充分相信證監會內有很多法律專家,他們完全知道部門的規範性檔案不能與法律條文相抵觸,既然如此,又為什麽要匆匆忙忙深夜發文,並且“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呢?說穿了,無非是同境外市場搶創新企業,搶上市資源。

  毫無疑問,中國的好企業理應讓國人共享發展成果,但現在這個時候去“搶”,是共享紅利還是高位接盤?看看符合“已在境外上市、市值不低於 2000 億元人民幣”的BATJ們,目前阿里、百度、騰訊、網易市盈率分別為94、57、41、19倍,京東因尚未盈利沒有市盈率;更別說美國股市已經漲了10年,誰都知道此時進去風險大於機會啊。

  雖說有關部門承諾,會嚴格掌握試點企業家數和籌資數量,合理安排發行時機和發行節奏,但在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新近一再強調“把發展直接融資放在更突出位置”的指導思想下,投資人對“嚴控掌控”實在是心懷忐忑、疑慮重重。

  有關大機構已經預計,7月份將迎來首個CDR上市,下半年預計有3~6隻CDR或創新企業發行,估計募集資金總額1000億~2500億元。而這幾天,上限總計3000億元的6隻“獨角獸基金”,正在大張旗鼓地發行。要知道去年A股IPO全球第一,募資也就2200億元,今年前五個月已經募資900多億,難不成全年要突破3000億,再創新高?

  在筆者看來,目前管理層最需要的還是沉下心來依法治市,通過法治推進和完善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特別是在強化投資者保護上多下功夫。投資者權益得到保護了,市場紅火起來了,又何愁好企業不回歸A股!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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