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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為何從未忘記"幣圈"?(附解藥)

  與區塊鏈創業團隊混跡在一起,也不是一天兩天了,自2013年起陸續有老朋友從美國等地回國創業,那時候談到區塊鏈存證和智能合約,颯姐一陣心慌慌,真心怕法律這活兒被人搶,現在接觸了那麽多鏈圈朋友,有些在內地有些在香港,還有漂在海外的,發現大家的法律問題趨同,今天給大家聊聊......

  1、鏈圈從來沒有忘記幣圈

  無論多麽好的應用場景,區塊鏈創業團隊來谘詢或約飯時,總會拐彎抹角提出“發幣”的請求,甚至直接詢問ICO如何繞過國內監管。

  究其原因,並非外界猜測的那樣,鏈圈的人也想一夜暴富,賺幾十上百倍的收益,颯姐看到的真實的他們,也許不是這樣的。

  近期來谘詢的鏈圈創業團隊,不少是通信類工科出身,也有應用場景和牛叉大股東,之所以提出“幣”的問題,原因無非兩個:

  一是黏住使用者(客戶),有幣就有念想,雖然希望渺茫,但是項目使用人還是願意通過自己每天“打卡”、“挖礦”來獲得一些希望的種子,萬一這個幣未來無可限量呢。因此,只要有活著的能增值的幣存在,客戶就願意每天來看看項目進展,參與項目推動,甚至成為項目開發拓展的一員。

  二是通過幣盡快完成全球資本運作,您別笑,如今的資本運作,跟80後創業的時代不同了,現在的VC\PE誰家沒點比特幣、以太幣都不好意思跟人打招呼。甚至颯姐的校友們,都開始籌備數字貨幣母基金了。有幣發在海外交易所,被廣泛認可,融到較大資金,盡快在國內佔領市場,不少創業團隊是這樣想的。似乎也有道理,大家想象當年小藍車與小黃車等共享單車的競爭,其實,起決定意義的並不是產品和服務本身,很大程度上是資本運作的能力和運氣。

  2、ICO的刑法風險,大家認識不足

  做了幾場公益谘詢,印象最深刻的是似乎大家對於法律的熟識程度不夠。滿腦子都是”我只要不是本著騙人的心,就不會觸犯刑法“,這種想法在當下法律環境下,應該說是幼稚的。除了詐騙類犯罪,我國刑法還有侵犯經濟秩序、公司管理等方面的罪名規定。

  以刑法第179條為例,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ICO在美國等國家通過豪威測試後,大多數coins\tokens被認定為“證券”,在我國也有類似傾向,如果把發幣看成一種企業發行類股票的有價證券進行融資,那麽,則在我國境內發ICO有可能涉嫌刑法第179條。

  有人問,如果我們在國外發呢,問的好!如果在外國交易所發幣,中國人購買或危害到中國金融管理秩序或安全,那麽,我國刑法照樣有管轄權。

  有鏈圈的朋友說,那我們就不讓交易所賣給中國客戶唄,這就不了解幣圈的生態了,交易所開門做生意,很難就某一個單獨幣種附加條件。即便附加了,也擋不住各國刑法的“長臂”,“日本刑法就規定,外國人在外國犯罪,日本刑法也可以管轄”。

  3、代碼即法律嗎?

  曾經有世行的前輩打越洋電話與我討論,如果在算法和技術中直接“植入法律原則”是否可行?我們討論了很久,結論是難度較大。

  當然,公鏈是全世界小夥伴都可以來玩的,各個國家對於電腦資訊的保護程度不同,對於侵犯電腦犯罪的打擊尺度也不同,將法律原則作為代碼成為鏈的一部分,說起來簡單,做起來難。

  倒不是技術困難,而是法律原則的抽離難,還需考慮原則適用的例外,甚至例外的例外。(學法律的讀者,此時會心苦笑)

  如果從聯盟鏈和私鏈中植入法律原則,倒是有可行性。但是,我國法律是成文法為主,總不能把所有的法律條款都導入,即便是通過法律專業人士和技術大拿的通力合作完成了,也需要隨時迭代還要注意政策變化等。

  同時,我們必須理解到世界並非全部數字化的,一個行為的產生,目前條件下不可能直接變成代碼掛到鏈上,也不會直接觸發某種智能合約,只能由外界轉換成機器語言輸入,才能完成”翻譯“工作。

  有朋友大談特談AI技術,我們也很欣賞,但是,學習技術和人文我們都理解,但法律是各種力量角逐的動態平衡,沒有非黑即白,也沒有01之差,只是不同歷史時期人們對於不同價值觀的凝結,請注意,不一定是“共識”,歷史上也有“惡法非法”之爭,辯論了數百年。

  綜上,區塊鏈也許是一場技術革命,但區塊鏈不是萬能的。

  我們相信,這種技術可以在公共治理、智慧城市、商業運營、金融服務等眾多領域給大家驚喜,也一定會有偉大的企業誕生。

  但是,區塊鏈不是萬能的,替代不了法律法規,正如它替代不了法定貨幣一樣。水至清,則無魚,共勉。

  作者:肖颯

  來源:零壹財經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北京市網貸協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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