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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新規標準化債權更需正面清單 攤余成本要求不低

  4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正式發布《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終於靴子落地。不過,等完新規還要等配套細則。

  《意見》中對“標準化債權”做出了五項條件,但就實操程度,仍有待相關監管給予進一步“正面清單”式的明確。

  另外,就市場頗為關注的估值方法問題,新規鼓勵市值計量,但對封閉式產品列出了兩項可用成本攤余的選項。銀行資管人士反饋,該條件目前看嚴於貨幣基金。

  且《意見》強加了對審計的要求。但光大銀行資管部總經理潘東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採訪時表示,審計本身需要成本,從資產中支付實際上是由投資者承擔的,需考慮合理的頻度及範圍,相關規則還需要監管部門的進一步明確。

  “標準化債權”更需正面清單

  對於什麽是標準化債權,什麽是非標準化債權,《意見》首次嘗試正面定義“標準化債權”,應同時符合五個條件,分別是:1、等分化,可交易;2、資訊披露充分;3、集中登記,獨立託管;4、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5、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經國務院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

  4月27日,有公募基金人士表示,該規定在“注重流動性實質”的前提下,較之此前的規定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且更能銜接證監會轄下相關投資流動性約束的規範。

  同日,潘東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資管機構而言,上述定義仍有待進一步明確,特別是此前的“非非標”資產究竟能否歸屬為“標準化債權”。具體而言,如果滿足上述前四個條件,第五個條件能否拓寬至其他交易場所,比如銀登中心、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和保交所等,有待央行進一步明確。

  根據《意見》,相關具體認定規則確將由央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成本攤余”的要求不低

  就資管產品“淨值化”的關鍵,也是市場最為關心的估值問題,《意見》明確鼓勵使用市值計量。可使用成本攤余的兩種例外情況中,但限定在封閉式產品中,具體兩種情況分別為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或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在潘東看來,根據上述規定,資管機構可執行層面,新發產品中,“非標”可以用成本攤余估值,公募市場債券用市價法,諸如PPN等資產,如果放在公募開放式產品中需盯市,在封閉式產品中則可用成本攤余,但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是,封閉式產品封閉期到底可以有多長,其中涉及技術問題。

  同時,《意見》對成本攤余計量也提出了相應風控要求,當前期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加權平均價格與資產管理產品實際兌付時金融資產的價值的偏離度達5%或以上的產品數超過所發行產品總數的5%,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的資產管理產品。

  《意見》還加強了對審計的要求:淨值化管理應由託管機構進行核算並定期提供報告,由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確認,被審計金融機構應當披露審計結果並同時報送金融管理部門。對審計機構的要求從“及時報告”到“建立聯合懲戒機制”。

  對此,潘東指出相關審計要求還沒有明確審計周期,且審計本身需要成本,從資產中支付實際上是由投資者承擔的,需考慮合理的頻度及範圍,相關規則還需要監管部門的進一步明確,且不排除不同監管部門在統一底線的基礎上可能做出差異化要求。

  (編輯:王芳豔)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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