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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侖銀行總行員工卷入假國債案 詐騙企業700萬元花光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5日訊(記者華青劍 田雲緋)裁判文書網日前披露的《李宏標、梁旭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昆侖銀行總行營業部原業務經理李宏標夥同他人偽造國債騙取企業710萬元。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法院判決李宏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20萬元。同夥梁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5萬元。

此外,法院判決李宏標所得的贓款497萬元、梁旭所得的贓款210萬元,責令退賠,應當及時返還給企業。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顯示,梁旭和李宏標在收到涉案款後,迅速進行轉移,償還各自的債務和進行消費,致使企業的損失無法挽回,其非法佔有的目的也顯而易見,且至案發均未退還。

據一審刑事判決書,李宏標,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於遼寧省海城市,滿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原系昆侖銀行總行營業部業務經理,現無業。戶籍所在地及捕前居住地包頭市青山區。因涉嫌犯詐騙罪,2014年12月3日被深圳市羅湖區口岸派出所民警抓獲,同年12月4日被廣饒縣警察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

梁旭,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於新疆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漢族,大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及捕前居住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因涉嫌犯詐騙罪,2014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豐台區警察局盧溝橋派出所民警抓獲,同日被廣饒縣警察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廣饒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月份,李宏標、梁旭以到銀行開具憑證式國債為由,分別騙取山東江山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下簡稱:江山公司)相關款項人民幣500萬元和21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李宏標在北京昆侖銀行總行營業部任業務經理期間,聽王某說能在石家莊的農行辦出國債再用國債質押貸款,一般交1000萬元給銀行,銀行給開出一張票面金額3000萬元的國債,再用這3000萬元國債抵押給銀行申請貸款,可以貸到票面金額的80%-90%。

2014年1月,江山公司因急需周轉資金,總經理趙某托人找到梁旭,梁旭找到李宏標幫忙想辦法貸款。李宏標稱聯繫好了石家莊的銀行,並讓以國債申請人劉某的名字開好存折。但國債上“劉某”寫錯成了“李燕”,李宏標將名字改好後又讓梁旭通知江山公司。當天,梁旭的銀行卡就收到了江山公司轉账的770萬元,梁旭轉給李宏標500多萬元。事實上,梁旭和李宏標都知道這種國債存在問題。

2014年2月,李宏標安排帶人去銀行核對國債真偽。因核行沒有成功,劉某覺得票據有問題,便去石家莊友誼南大街的農行詢問,結果被告知該行從來沒有開過類似的票據,票據是假的。劉某表示,5月又幾次找李宏標,但李宏標避而不見。隨後到北京昆侖銀行反映,聽說李宏標被開除,以後便再也聯繫不上李宏標。

2014年9月3日,趙某向廣饒縣警察局經偵大隊報案,石家莊市警察局橋西分局將案件移送廣饒縣警察局。2014年10月18日,梁旭在北京市豐台區盧溝橋曉月苑7天假日酒店被盧溝橋派出所民警抓獲。經出票行對涉案的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確認,涉案的憑證式國債是偽造的。2014年12月3日,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口岸派出所民警在羅湖區嘉賓路河東賓館將李宏標抓獲。

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法院認為,李宏標、梁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經審理認為,首先,梁旭、李宏標均明知這種憑證式國債不是通過正當渠道開出來的,那麽就會有核行不成或無法質押貸款的可能,兩人均予以隱瞞。第二,兩人均虛構了要向銀行交納一定小數額的保證金,就能開出大面額的憑證式國債的事實,也隱瞞了在收到涉案款後均未向銀行交納,而私自佔有的事實。第三,梁旭和李宏標在收到涉案款後,迅速進行轉移,償還各自的債務和進行消費,致使被害人的損失無法挽回,其非法佔有的目的也顯而易見,且至案發均未退還。

一審判決,李宏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梁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且李宏標所得的贓款497萬元、梁旭所得的贓款210萬元,責令退賠,應當及時返還江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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