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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征房地產稅的一個重要理由:調節財富和收入分配

(本文作者施文潑為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

為什麽要開征房地產稅?當前大體有三種觀點:調節房地產市場、籌集地方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不同的定位會對房地產稅的稅制設置提出不同的要求,但能否取得預想效果卻要受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和客觀條件的約束,需要慎重考慮。開征房地產稅,不可避免會對房地產市場產生影響。通過增加持有成本,能在一定程度上抑製住房投資投機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但房地產稅的主要目的並非是調節房價,在調節房價上它也不是一個很好的政策工具。意圖依靠房地產稅來調節房價,並不現實。從籌集財政收入功能來看,考慮到居民的承受能力及社會穩定的需要,在短期內,房地產稅也無法承擔起成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的重任。筆者認為,在當前,房地產稅的定位應該是調節財富和收入分配,這是既有急迫性又有現實可行性的選擇。

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國民收入水準持續較快增長,貧困人口數量從1978年末的7.7億人下降到2018年末的1660萬人。然而,在居民整體收入水準和生活質量不斷提高的同時,收入分配格局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城鄉、區域、行業等各個領域的發展日益不平衡,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進入21世紀後,收入差距始終處於比較嚴重的不均等狀況。從基尼系數來看,1978年我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數僅為0.317,但從2000年開始超過了國際公認的0.4的貧富差距警戒線水準,此後繼續上揚,到2008年達到最高值0.491。自2009年起基尼系數持續回落至2015年的0.462,但2016年後又再度回升,2018年基尼系數達到0.474,總體來看仍遠高於0.4的警戒線水準。

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續擴大,導致了居民財富存量水準的差距。隨著居民收入水準的增加,房地產已經成為居民存量財富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由經濟日報社中國經濟趨勢研究院編制的《中國家庭財富調查報告(2018)》顯示,從全國平均水準來看,2017年房產淨值佔家庭財富的比重高達66.35%。城鎮地區的這一比重更高,達到了69.70%;農村的這一比重相對較低,但達到了51.34%。近些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不斷升溫,房價呈快速上升態勢,更是進一步形成了“貧者越貧、富者愈富”的馬太效應,加劇了居民的財富分配差距。

由《二十一世紀資本論》作者、法國經濟學家托馬斯?皮凱蒂等百多名世界經濟學者合力打造的《世界財富和收入數據庫(WID.world)》最新數據顯示,1995年至2015年這20年間,我國財富和收入分配差距急劇擴大。收入最高1%和最高10%人群的收入佔全社會收入的份額分別由9.3%和33.6%上漲到13.9%和41.4%,個人淨財富最高1%和最高10%人群擁有的財富佔全社會財富的份額則分別由15.8%和40.8%上漲到29.6%和67.4%。這一數值已經接近美國,而美國一向被認為是發達國家中收入分配最不平等的國家。這一數據進一步表明,我國財富分配不均的差距要遠遠大於收入分配不均的差距。而且,由於財富帶來的財產性收入和個人機會的不均等,存量財富的不均等分布,又會進一步加劇收入不平等的程度。

過大的財富和收入分配差距,已經成為我國面臨的嚴重經濟社會問題,不僅損害經濟的長期健康可持續發展,甚至可能造成階層固化,形成社會鴻溝。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財富和收入差距的擴大,正是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典型表現之一。要實現發展成果全民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必須深化財富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降低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公平發展。這也是當前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和難點所在。

作為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最重要的政策手段之一,稅收應當且能在調節財富和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中發揮關鍵的積極作用。特別是個人所得稅、房地產稅等直接稅,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且稅負難以轉嫁,是調節財富和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差距,優化分配格局的主力稅種。然而,我國長期以來主要依靠個人所得稅對居民工資性收入進行再分配,調節力度偏弱。而稅制中針對個人住房徵收的房地產稅的缺失,更是使得政府缺少對居民財富分配進行有效調節的稅收工具。

財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對社會健康穩定發展的危害已經不斷顯現,對此必須保持充分的警惕。“民患貧,更患不均”,在追求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同時,不容忽視財富分配不均和格局僵化對社會造成的長期損害。社會財富結構的變化,要求稅制必須對此做出回應。也就是說,要針對房地產等存量財富,開征個人保有環節房地產稅,加大對居民財富分配的調節力度,逐步減少居民財富和收入分配差距。

基於當前我國財富和收入分配不均的現實,需要加快稅制改革進程,通過開征房地產稅,增強對財富分配不均的調節力度。這樣,房地產稅在當前就有了立論基礎。而從這一定位出發,房地產稅在征稅範圍上可設定一個較為寬泛的免稅面,將居民的基本住房排除在外,主要針對高價值住房和多套住房徵收。這一做法,也有助於更好地凝聚共識,減輕房地產稅的開征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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