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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威是“老賴”嗎?

ofo和戴威無疑是本周創投圈新聞的絕對C位,尤其是當媒體發現了戴威的“限制消費令”後。大家紛紛感慨,昔日的90後明星創業者,竟然成了和賈躍亭一樣的“老賴”?

根據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12月4日開出的限制消費令,東峽大通(北京)管理谘詢有限公司(即ofo的運營主體)和戴威因未履行“給付義務”而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主要是不能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包括乘坐飛機、列車軟臥;在星級賓館、酒店、夜總會等地進行高消費;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等。

ofo本來就因為1000萬排著隊要退押金的用戶而焦頭爛額,戴威現在竟有了和賈躍亭一樣的“待遇”,這令許多創業者“心有戚戚焉”。

有讚CEO白鴉在朋友圈中寫道:“是ofo公司欠錢,又不是戴威欠錢,為什麽限制他個人的消費?尤其是憑啥不允許他子女上私立學校,人家老婆或者嶽父有錢送孩子上好學校也不行嗎?難道跟股東簽了連帶責任?真的要創業者以命抵押來創業嗎。”

在這條朋友圈底下還有不少創業者附和,包括歡聚時代(YY)的董事長兼CEO李學凌等,易到創始人周航則在下面回復:“這是法律責任”。

真的要創業者以命抵押來創業嗎?

我們還是先來看看“限制消費”這個事兒吧。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乾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通俗一點說,就是你沒有還錢,所以不讓你花了。

使得戴威被限制高消費是ofo與跟杭州貨嘀物流有限公司之間的合約糾紛案件,法院在判ofo敗訴之後,其並未按照判決書如期給錢(可能是有錢但不想給,也有可能是確實沒錢了),貨嘀就申請強製執行,但ofo還是沒給,於是ofo這家公司就成為了“失信被執行人”。

為什麽明明是公司債務,戴威要被限制消費?《規定》中表示:

被執行人為部門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

儘管10月份時,東峽大通的法定代表人已從戴威變更為陳正江,但戴威目前仍是ofo的實際控制人,屬於《規定》中所提到的與公司有密切關聯的四類人,所以當然會被限制消費。

而對於”孩子上私立學校“這件事,《規定》中提到——

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也就是說,想用個人財產來供孩子上高價私立學校,是完全ok的,只需要向法院申請、獲得準許即可。

需要明確的是,戴威跟賈躍亭不一樣,他不應該被稱為“老賴”。

大家通常所說的“老賴”,指的是“失信被執行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老賴”就是“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還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抗拒執行的,或者用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等等,這些人就會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目前,東峽大通(北京)管理谘詢有限公司已經成為了“失信被執行人”,但戴威本人並不是,僅是作為ofo的實控人,被限制消費了。

賈躍亭目前已9次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原因包括“規避執行”“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等,大多與其將自己的樂視股權拿去質押融資有關,“老賴”這個帽子戴得非常穩。

同樣被限制高消費,但戴威不是賈躍亭,至少現在不是。他還想“活下去”,想“負責到底”——當然,他還得面對用戶追要的10億押金和公司背負的債務。

也希望努力打拚的創業者們對我國法律有點信心,“以命抵押”什麽的,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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