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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作品預警製”是知識產權保護新舉措

近日,《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二審稿提出,版權、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加強對著作權侵權違法行為的監管,制定適應網絡環境和數字經濟形態的著作權保護措施;市版權部門應當依法確定重點監管網站,建立重點作品預警制度,對國家和本市版權部門確定的重點監管網站加強監管。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采取的是“雙軌制”體系,權利人既可以選擇通過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以司法訴訟的方式保護自己的權利,也可以向知識產權局、市場監管局等行政執法機關舉報和投訴,以行政手段來製止侵權行為。隨著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正式進入民法典,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進入一個新階段。在司法保護水準顯著提升後,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升級也被迅速提上日程。北京的《條例(草案)》正是我國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升級方面的創新舉措。


《條例(草案)》既與國家知識產權局《2021年全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工作方案》相銜接,又落實了國務院剛頒布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中要求的建設便捷高效、嚴格公正、公開透明的行政保護體系。《條例(草案)》的諸多創新舉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侵權行為發生前的預防和管理舉措,二是侵權行為發現後的懲戒和公示手段。


在侵權行為發生前的預防和管理舉措創新上,《條例(草案)》要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依法確立重點監管對象和建立重點作品預警機制,特別是對於那些主要以傳播各類作品為商業模式的互聯網平台來說,將這些企業或組織納入重點監管,並針對那些容易遭遇侵權的熱門影視和音樂等作品加以重點關注,可以提前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上述企業采取事前預防手段防止侵權行為的出現。在侵權行為發生前就允許行政手段介入,與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為無形財產密切相關。無形財產易複製、易傳播,如果被他人侵權,既無法恢復原狀,也不可能真正消除影響,侵權行為發生的損害後果難以得到完全控制。因此,知識產權侵權的事前預防和製止,相較於有形財產的保護而言就有著更為重要的意義。


在侵權行為發現後的懲戒和公示手段創新上,《條例(草案)》提出建立知識產權誠信檔案,對知識產權企業的信用做出等級評價和劃分,並向社會公布。上述措施意味著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將著手構建知識產權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獎懲記錄納入公示範圍。這種公開企業知識產權侵權和保護誠信記錄的措施,一方面可以借助留下不良記錄的方式持續懲戒知識產權侵權和管理不當的企業,另一方面則可以幫助合規知識產權企業建立基於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的市場優勢地位,使企業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競爭力做大做強,並在全行業形成一種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市場氛圍。更為重要的是,知識產權行業信用體系的構建,還可以塑造我國知識產權企業的國際形象,向國際知識產權市場展現中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真實狀態,為我國更好地融入全球知識產權競爭提供制度保障。


對於現階段大量缺乏維權能力和難以承擔高額維權成本的權利人而言,行政保護無疑在維權成本、舉證責任和保護周期等方面有著司法保護所不具備的優勢。但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力度提升的同時,也仍要看到行政保護的短處。大量涉及知識產權的侵權認定,其實離不開相關專業領域知識的運用,特別是在侵犯專利權、侵害商業秘密等問題上,更需要借助技術手段和技術人員方能確認其合法性。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雖然具有主動和及時的特點,但在上述技術類案件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卻暫不具備短時間內高效認定侵權行為的能力,這時司法審判在證據和程序的嚴謹性上的優勢就體現了出來。如果行政裁決和司法裁判兩種保護手段各行其是,一旦結果出現不一致甚至矛盾的地方,將損害知識產權法律的權威性。因此,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創新舉措,還需注意與司法保護相銜接,探索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協商機制,實現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高效配合,共同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和知識產權強國戰略,優化知識產權領域營商環境和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型。(作者:熊琦,系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光明日報》(2021年12月01日 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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