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滬深港交易所就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納入港股通條件達成共識

為進一步完善互聯互通機制,滬深港交易所就在港上市的不同投票權架構(WVR)公司股票首次納入港股通股票範圍時須滿足的條件達成一致意見。

滬深交易所就此對相關業務規則進行了修訂,並在今天(8月2日)分別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下一步,滬深交易所將根據市場各方意見,對相關業務規則進一步修改完善,履行相關決策和審批程序後正式向市場發布。

未來,滬深港三所將繼續密切合作,共同完善互聯互通機制,推動兩地資本市場的協同、穩定、健康發展。

上交所規定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股票的首次納入條件

上交所就《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在《實施辦法》中增加第五十六條,規定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股票的首次納入條件。具體包括:一是上市滿6個月加上20個港股交易日;二是考察日前183天(含考察日當日)日均市值不低於港幣200億元、港股總成交額不低於港幣60億元;三是合規性條件。

深交所明確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股票納入港股通股票範圍的條件

深交所就《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在《實施辦法》中新增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明確在聯交所上市的具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股票(A+H股上市公司的H股除外),除需滿足現有港股通股票納入條件外,在首次納入時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滿足穩定交易期時長,即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在香港上市時間需要符合“ 6個月+20個港股交易日” 條件;二是達到一定的市值要求,即最近183日中的港股交易日日均市值不低於港幣200億元;三是符合流動性安排,即最近183日港股總成交額不低於港幣60億元;四是滿足合規要求,即股票上市後,股票發行人和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未因違反企業管治、信息披露以及投資者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規定,而受到聯交所公開指責、其他公開製裁或者觸發不同投票權終止的情形。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