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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爆雷頻頻!退市懲戒之路“漫漫”

導讀:上周五(即8月16日),一起年內受到高度關注的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和信息披露違法案件的處罰結果落地,但和之前數個上市公司惡性風險事件的處罰結果一樣,現行制度下的頂格處罰並不具有說服力。

來 源丨21世紀經濟報導(ID:jjbd21)

記 者丨谷楓 北京報導

編 輯丨巫燕玲

就在上周五(即8月16日),再有一起年內受到高度關注的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和信息披露違法案件的處罰結果落地,但和之前數個上市公司惡性風險事件的處罰結果一樣,現行制度下的頂格處罰並不具有說服力。

“今年以來一些上市公司曝出的事件觸目驚心,證監會在多個節點都釋放了將會嚴肅查處的預期。但雖然最終的處罰結果已是現行制度下最嚴厲的處罰,相比案件惡劣程度和對市場造成的不可逆的影響,這樣的處罰無疑過輕。”北京地區一家大型券商投行部的人士認為。

加大處罰

事實上,從《證券法》三度審議稿來看,監管層確實有意推動提升處罰上限。

如對於證券發行人以欺騙手段獲取股票發行、上市資格的,現行《證券法》的規定是對主管和直接責任人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訂草案改為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過,市場對於這樣的處罰力度仍然不滿意。

“從處罰的金額來看,三審稿加大了處罰的力度,但還不夠,與嚴刑峻法的要求還相距甚遠。建議處罰還是需要和涉案金額或者造假金額掛鉤,否則對於動輒上百億的造假,數十萬的處罰和數百萬的處罰震懾力的量級沒有區別。”一位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表示。

而對於上市公司主體來說,最嚴重的處罰莫過於退市。

2018年證監會完善了退市制度,其中一項最重要的新增內容,

即:“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新規生效後,已經分別有金亞科技(300028.SZ)、雅百特(002323.SZ)和長生生物(002680.SZ)試法。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出現的幾起上市公司違法違規個案中,並沒有觸及“重大違法違規”這一退市條件。如康得新的退市,是因觸發了扣除造假利潤後連續數年淨利潤為負,從而導致“財務退市”。

事實上,從市場角度來看,近期連續出現的幾個案子已夠得上是“重大”,為何沒有觸發“重大違法違規”這一退市條款?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表示:

“雖然‘違法違規’的範圍得到了明確,但重大違法違規中的“重大”性標準卻依然模糊,上市公司以及投資者很難對公司是否達到退市標準產生穩定的預期。所以,關於‘重大’的標準還是應當及時明確,雖然從立法技術上比較難量化,但主要的認定標準、認定原則還是需要公示。”

前述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則告訴記者:

“新增的條款是作為之前退市情形不夠豐富的補充,但如果觸發條件過於模糊或者是有選擇性的,意味著退市制度仍需大幅完善。”

全方位升級

圖片來源 / 圖蟲創意

一些嚴重違法違規公司並沒有觸發退市的消息讓其股民得以短暫喘息,因為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一旦退市,投資者維權的成本和維權獲賠非常困難。

王智斌告訴記者:

“並非公司違法退市都可以索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只有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及內幕交易三種情形下,投資者可以提起索賠訴訟。除此之外,即便發生黑天鵝事件,也極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此時的損失構成投資風險的一部分,不在索賠範圍內。我國在訴訟制度的設計上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則,並沒有集體訴訟制度。”

因此,類似的中小投資者訴訟賠償或要向證監會投服中心求助。

記者了解到,證監會投保體系一直在推進證券市場支持訴訟機制,如長生生物投資者的索賠。

前述一位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表示:

“目前我國的法律環境需要投資者主動維權才有可能獲賠,投資者的權益意識、維權積極性就顯得尤為重要。這與英美法系國家主要採用集團訴訟對群體性權利進行救濟,特別是美國的集團訴訟採用退出製有較大區別。因此,如果涉及類似退市情形,投資者應該積極維權索賠。”

建立完善的證券市場索賠制度,也是前端加大處罰的基礎之一,單純的大額處罰並不能解決投資者保護的問題,提升資本市場違法成本相關政策的落地需要其他多項制度一同推進。

除了訴訟索賠機制,另一項重要的補充機制是舉報獎勵機制。

近期證監會首次兌現了對提供線索舉報人的獎勵。

根據《暫行辦法》:

舉報事實清楚、線索明確,經調查屬實,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且罰沒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按罰沒款金額的1%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已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後作出生效的有罪判決的,酌情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對於舉報在全國有重大影響,或涉案數額巨大的案件線索,經調查屬實的,獎勵金額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目前很多上市公司違法違規事項涉及的金額動輒都是數億甚至數十億元,獎勵金額和案件所涉及規模嚴重不匹配也極大地打擊了舉報人的積極性。證監會下一步應該完善這一2014年就公布的政策,提升舉報人監督的積極性。”澤浩投資合夥人曹剛表示。

21君

小夥伴們,你們認為針對上市公司惡性風險事件的處罰力度多大才更合理呢?

本期編輯 黎雨桐 實習生 林思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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