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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處理違章就不給發放年檢標誌”到底有哪些依據?

每一年我們把車開去年檢,都得提前把違章給處理了,不然即使通過了車輛外檢,交管部門也不會給你核發檢驗合格證明的。但仔細想想,這裡所說的“不處理違章就不給發放年檢標誌”到底有哪些依據?

首先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

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部門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警察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由此而知,年檢和違章本沒有任何的關聯性,只要車主提供了行駛證和交強險保單,檢驗部門就有義務來進行車檢,不能附加其他條件。那交管部門為何還堅持將年檢和違章捆綁在一起呢?

因為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九條中又有這樣的規定: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也正是因為這一規定,各地車管所才會將違章處理作為年檢的附加條件。

但在法律層面上,《機動車登記規定》只是一個規章層級,我們應該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為準,後者的法律效力會更高。

話是這麽說,可在現實中,車管所還是會要求我們一定把違章處理完畢,才能通過年檢。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我們可以直接起訴,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實際上也有車主勝訴年檢無需處理違章的案例。

畢竟起訴需要耗費不少的精力和時間,但對於“捆綁式”年檢,網友們又有著不同的看法:

有網友表示,如果違章處理沒有約束,就會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因為有的車主平時開車不注意,又沒有時間規定什麽時候處理違章,如果再忘了處理,車子的違章肯定是越來越多,最後車子該怎麽辦?報廢嗎?

也有網友表示,車主不處理違章,不交罰款,超過了規定時間你可以到法院告,申請強製執行,但不能以此為由不年檢,那是執法犯法。核發年檢標簽後可以直接強令處理違章,違章不處理完之前扣車不予放行,因為你車上有違章就對道路交通安全有威脅,這樣就符合法律要求了。

那麽,對此你的態度又是怎樣的呢?歡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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