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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生活在宋朝,嫁女兒可能比娶媳婦花費更多

直到宋代以前,新郎家送的聘禮通常似乎必須多於新娘家回送的嫁妝,使女家足夠維持自家的開銷。

先秦經典著作幾乎沒提到過嫁妝,但是涉及周朝的其他史料零星地提到新娘帶來的嫁妝,有衣服、首飾和房屋等等。

到了漢朝,新娘家如果富裕,會給女兒一份不菲的嫁妝。不管是為兒子還是為女兒,辦婚事對於哪個階層的父母說來都是一個負擔。

到了唐代或更早,上層社會中新娘的父母一般用男家送的聘金為女兒準備嫁妝,不會留出一部分供自己享用。

被迫為女兒籌備實物嫁妝的風氣從宋朝初期開始增長。到11世紀中期,嫁女兒比娶媳婦要花更多的錢財已成理所當然。

比如,范仲淹(989—1052)1050年為義莊(義莊是古代中國社會風俗,是宗族所有之田產。始於北宋。仁宗時范仲淹在蘇州用俸祿置田產,收地租,用以贍族人,固宗族,系取租佃製方式經營。)製訂支出的規則時,劃出30貫錢為嫁女時使用,兒子娶婦則為20貫錢。

嫁妝的走高不久便達到不得不借債為女兒辦嫁妝的程度。蘇軾自述他借了200貫錢資助一位女親戚出嫁。

蔡襄(1012—1067)於11世紀50年代任福州(福建)州官時,發布文告指出:“娶婦何,謂欲以傳嗣,豈為財也。”可見當時以娶媳婦來獲取財物已經成為一種社會風氣,蔡襄對此提出了嚴厲的批評:娶媳婦是為了傳宗接代,難道是為了財產嗎?

代替這種真知灼見的是,人們選新娘時非但無視這個真理,還不問對方的家庭地位,滿腦子隻盯著嫁妝的厚薄。嫁妝一旦送到新郎家,“己而校奩橐,朝索其一,暮索其二。夫虐其妻,求之不已。若不滿意,至有割男女之愛,輒相棄背。習俗日久,不以為怖。”

司馬光發現貪圖嫁妝的風氣在要做公婆的人當中蔓延,其中有些人“今世俗之貪卑者,將娶婦先問資裝之厚薄,將嫁女先問聘財之多少。至於立契約雲‘某物若乾,某物若乾’,以求售某女者。亦有既嫁而複欺紿負約者。是乃駔儈鬻奴賣婢之法。豈得謂之士大夫婚姻哉?”

司馬光確信把婚姻當作買賣對新娘和她的家庭都是壞事。新娘不會因嫁資受到保護;相反,她還會為此陷入險境:

“其舅姑既被欺紿,則殘虐其婦,以擄其忿。由是愛其女者,務厚資裝,以悅其舅姑,殊不知彼貪鄙之人,不可盈厭。資裝既竭,則安用汝力哉?於是“質”其女以責貨於女氏。貨有盡而責無窮。故婚姻之家往往終為仇讎矣。”

在司馬光看來,嫁妝還會引起品行敗壞,“苟慕一時之富貴而娶之,彼挾其富貴,鮮有不輕其夫而傲其舅姑”。司馬光因此鼓勵“有丈夫之氣者”打消利用娶妻致富或利用妻子的社會關係升遷的念頭。

一個世紀以後,對嫁妝的批評仍未減少。袁采(約1140—1195以後)曾指出,如果一個家庭沒有在女兒很小時就為她們的嫁資做出預算,將不得不“……臨時鬻田廬,及不卹女子之羞見人也。”袁采還譴責媒人用誇大女方嫁資的辦法引起男孩家的興趣。

嫁妝的走高並不限於富家或官宦之家。上文蔡襄的文告針對的就是一般的普通人家。有人觀察到南方的邊遠地區,十四五歲的窮姑娘們已經開始乾活賺嫁資。

嫁妝的走高也帶來了嚴重的社會問題。有些宋代官員感歎辦嫁妝花費太大,以至於有的姑娘不能結婚。一位官員甚至把殺女嬰的原因歸結為負擔不起過高的嫁資。

侯可(1007—1079)任華成(四川)縣令時發現很多未婚的老姑娘,因為“巴人娶婦,必責財於女氏。”他的辦法是按照家庭財產設計一個適當的嫁資指標,並宣布,超過規定數量的將受罰。結果,一年之內,已沒有一個未嫁的大齡老處女。

孫覺(1028—1090)在福州(福建)發現了同樣的問題,隻簡單地發布一個命令,規定嫁資不得超過100貫,這一個動作立刻促成了幾百樁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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