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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兩高”發布司法解釋 依法嚴懲涉地下錢莊犯罪

警方破獲地下錢莊系列案件。圖為展示的涉案物品。中新社記者 陳驥旻 攝

中新社北京1月31日電 (張子揚 馬夢婕)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1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共12條,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涉地下錢莊犯罪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深入調研,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系統梳理,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了本《解釋》。

《解釋》主要內容包括: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的認定標準,以及“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非法經營罪、洗錢罪、幫助恐怖活動罪的競合處罰原則;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及判處罰金的標準;部門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從寬處罰的認定條件和標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犯罪地的認定;《解釋》的時間效力。

結合司法實際和有關案例,《解釋》規定了三種屬於“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

——虛構支付結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

——公轉私、套取現金情形,即非法為他人提供部門銀行結算账戶套現或者部門銀行結算账戶轉個人账戶服務的;

——支票套現情形,俗稱“支票串現金”,即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此外,第四項兜底項規定了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以適應支付結算方式不斷變化的需要。

據知,現在多數地下錢莊的主要業務是資金跨國(境)兌付,導致巨額資本外流,社會危害性巨大,屬重點打擊對象。據此,《解釋》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地下錢莊和洗錢、恐怖融資有著天然的聯繫,已成為不法分子從事洗錢和轉移資金的最主要通道。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地下錢莊實施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行為,通過轉账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或者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構成非法經營罪,同時又構成洗錢罪或者幫助恐怖活動罪的,按照競合犯處罰原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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