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9月5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寧波聖萊達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聖萊達或公司)董事長胡宜東等人通過虛構影視版權轉讓業務和虛構財政補助,虛增公司收入和利潤等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相關責任人的的處罰結果。依法對時任董事長胡易東、實際控制人覃輝、時任財務總監康璐等14人被給予警告和罰款外,還對胡宜東、覃輝、康璐分別被采取10年、5年、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經查明,聖萊達的違法事實如下:
一、聖萊達通過虛構影視版權轉讓業務虛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潤1,000萬元,虛增淨利潤750萬元
二、聖萊達通過虛構財政補助虛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潤1,000萬元,虛增淨利潤750萬元
上述兩項違法事實導致聖萊達2015年度年報合計虛增收入和利潤2,000萬元,虛增淨利潤1,500萬元。聖萊達2015年度年報顯示公司利潤總額367.15萬元,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431.43萬元。扣除虛增金額,聖萊達2015年實際利潤總額為-1,632.85萬元、淨利潤為-1,068.57萬元。虛增行為導致聖萊達2015年度扭虧為盈。
聖萊達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時任董事長胡宜東、財務總監康璐是2015年年度報告的保證人、2015年度財務報表的簽字人,是版權轉讓和財政補助事項的決策者和執行者,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郝彬、王曉媛、秦博,時任獨立董事徐虹、趙曉光、歐秋生,時任監事劉錦源、崔天旨、張坤泉,時任總經理胡如國是2015年年度報告的保證人,時任財務副經理宋武華是2015年度財務報表的簽字人及版權轉讓、財政補助事項的參與人,劉錦源還是版權轉讓事項的參與人,上述人員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前述人員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胡宜東和康璐在具體操作涉案事項過程中向實際控制人覃輝匯報,覃輝對相關匯報內容點讚同意,知悉並授意涉案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情形。
當事人提出陳述和申辯 證監會不予采納
本案《事先告知書》送達後,當事人提出了陳述和申辯意見,經覆核,證監會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正確,當事人申辯意見及理由不能成立,對當事人相關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
一、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1、對胡宜東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2、對康璐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3、對郝彬、胡如國、宋武華、劉錦源分別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4、對王曉媛、秦博、徐虹、趙曉光、歐秋生、崔天旨、張坤泉分別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二、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覃輝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同時,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條的規定:
1、對胡宜東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2、對覃輝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3、對康璐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自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上述人員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