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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被訴非法出售個人數據,標價1人1塊錢

【文/觀察者網 徐乾昂】

在處理客戶數據隱私的問題上,自認高出臉書、谷歌一等的蘋果,也被人告了。

據彭博社消息,當地時間5月24日,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北區聯邦法院公布了一份起訴文件。來自羅德島州、密歇根州的3名美國人,代表“數以萬計”iTunes用戶,向蘋果提起訴訟,要求賠償超500萬美元的金額。

iTunes是蘋果產品自帶的一款數字媒體播放應用程序。除此以外,用戶還可通過付費的方式成為會員,使用iTunes中相關服務。

而3位訴訟方認為,蘋果向第三方出售、出租、轉讓iTunes用戶個人數據,“狠賺了一筆(profits handsomely)”。這些個人數據包括:用戶全名、家庭住址、學歷等。

蘋果甚至對上述個人數據進行了“明碼標價”。起訴文件透露,任何個人或者機構都可以向蘋果租用一個用戶清單,篩選出符合“未婚”、“本科畢業”、“70歲以上”、“女性”、“年收入超過8萬美元”、“愛聽鄉村音樂”等標簽的用戶。

文件指出,平均算下來,每1000個用戶資料售價136美元。也就說每個iTunes用戶的個人信息,大約售價1元人民幣。

“蘋果靠個人信息獲利,既沒有通知用戶,也沒有取得用戶的同意。”由於蘋果此舉涉嫌違反3名訴訟人各自所在州的相關隱私保護法律,現控方請求法院裁定蘋果,對每位來自羅德島州受數據竊用危害的用戶賠償250美元,密歇根州每人賠償5000美元(觀察者網注:賠償金額按各地法律標準而定)。總計賠償金額超過500萬美元。

觀察者網注意到,蘋果美國官網的用戶隱私條例剛於5月9日更新,而中文官網還停留在4月4日版本。但在兩個版本中蘋果都強調,僅會收集非個人數據,並可出於“任何目的”收集、使用、轉讓和披露這些數據。鑒於個人信息的收集,蘋果成必須會滿足一個前提,就是先得取得用戶的同意。

值得一提,蘋果曾多次表示很重視對用戶隱私的保護,為佐證這點,不惜暗諷谷歌、臉書等“反例”。

2015年6月,蘋果CEO庫克在出席活動室公開表示,對手公司的商業模式並沒有很好地保護用戶隱私,並暗示個人數據正在被谷歌等矽谷大公司“出賣”。2018年初,臉書爆發

“數據洩露門”

後,庫克又表示,這件事情“很可怕”,各國應該從嚴立法。

今年1月,拉斯維加斯召開消費電子展CES。蘋果在確定不參展的情況下,在會展旁租下一個大型廣告牌,被國內很多自媒體稱為“踢館”

廣告牌上寫有“發生在你iPhone上的事,只會留在iPhone上(what happens on your iPhone stays on your iPhone)”,旨在模仿拉斯維加斯自2003年起興起的旅遊標語:“發生在拉斯維加斯的事,只會留在拉斯維加斯(what happens in Vegas, stays in Vegas)”。《商業內幕》當時指出,這是蘋果在向競爭對手發出嘲諷。

而這句話在本起訴訟案中,也成為了訴訟對象攻擊蘋果的籌碼。

文件第51頁寫道,“當你在iTunes上買音樂時,任何相關的數據都不會僅僅留在iPhone上。”

截至發稿,蘋果方面並未回應。

本文系觀察者網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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