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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滸此人比潘金蓮更壞?武松怒殺西門慶,她卻遭處決

文:河湟三月(作者原創授權)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是古今中外,亙古不變的法則,然而,在《水滸》中,卻出現了一樁命案,前後涉及三條命案,但案件最終審判結果卻是出乎意料之外,殺人者被輕判,刺配充軍而已,但另外一個人,手上並未沾血,卻最終被除以極刑,這又是為何,是否牽扯到官員受賄,或者胡亂判決的葫蘆案?

這樁命案發生在山東陽谷縣紫石街,食品小販武大妻子潘金蓮出軌,與本地大戶西門慶勾搭成奸,二人奸情暴露後,便合謀將親夫武大毒死。後來,武大兄弟武松回來後,先曾想通過正常程序,在司法框架內,為兄長伸張正義。然而,在黑暗的北宋末年,各級地方刑法皆早被豪門腐蝕透頂,陽谷縣也不例外,西門慶早已打通了上下關節,買通了地方官吏。武松在經過努力嘗試後,發現通過正常訴訟,在合法渠道伸冤已無可能,一怒之下,便決定動用私刑,以暴力手段復仇。

武松畢竟有過短暫的體制內職業生涯,深知就算是動用私刑復仇,也要做到有理有節,便找來街坊鄰居作證,做了筆錄,然後殺了潘金蓮,再然後又殺死西門慶,押上為西門慶和潘金蓮牽線拉皮條的王婆,一起到縣衙自首。

整件事過程相對簡單,來龍去脈很清晰。按照正常司法解釋,武松縱然有激情殺人的因素,也有自首的環節,符合適當做減刑條件,但是畢竟手上牽扯到兩條人命,且手段極其殘忍(主要是針對潘金蓮),按照大宋律令,當處死私刑,況且武松但是還是陽谷縣都頭,屬於執法人員,知法犯法,理應罪加一等

然而,最終判決卻出乎所有人的意料,武松最終被判脊杖四十,刺配孟州,倒是王婆被除以騎木驢的酷刑。

從今天的司法常識來看,這種審判簡直是主次顛倒,量刑失衡,罪責不等。首先,武松無論出於任何理由,悍然動用私刑殺人,而且是一次性殺死兩人,這是對社會秩序和法制的挑戰(儘管當時司法黑暗),如果這樣的人被放縱,無疑會助長民間復仇風氣,公然侵蝕公共權力,這是任何時代都不能允許的。

其次,王婆涉嫌破壞正常家庭秩序,甚至在潘金蓮毒死武大作案過程中有共謀的嫌疑,但罪不至死,更毋論判處騎木驢這種酷刑。

那麽,當地官吏這樁判處的最終依據又究竟是什麽?是否符合當時司法程序和人們良俗人知?

從《水滸》一書的描述來看,至少陽谷縣當地百姓對這樁判決很滿意的,可見最終審判結果符合當時人們的正義訴求。

其實,當武松自動歸案後,陽谷縣知縣就意識到這不是一樁簡單的凶殺案,他不敢擅自審判,直接報導上級東平府,東平府府尹同情武松是個漢子,將罪狀改為過失殺人,然後上報刑部,而刑部官員,看完罪狀後,再降低刑責,最終判武松脊杖四十,刺配孟州。

那麽是什麽原因,讓大宋三級審訊機關,如此謹慎,一再為武松改判,降低刑罰?

這裡要牽扯到中國古代社會的一個法律審判知識,古代中國的刑罰從來就不是簡單按照司法條款判處,它考慮綜合因素,簡單的來說就是法和理的有機統一,就是既要按照司法條款,也要照顧到社會倫理和普世良俗認知。

假如說,武松犯法就是簡單一樁凶殺,絕對不會這麽費周折,但其中牽扯到一個重要因素,就是血親復仇。血親復仇在傳統社會是個悠久的傳統,由於古代中國社會,無論是道德層面還是國家政治倫理中,都特別強調忠孝,對為父母(武大一手撫養武松長大,類父)報仇這一行為如何處理,怎樣平衡好法律和倫理,其實一直處於比較尷尬兩難之間。

比如唐朝時期著名的徐元慶為父復仇案,在當時就曾因此了極大地爭議,以至於後來只得采取先殺徐元慶,後表彰的折中手段,但後來柳宗元還是寫文章批評這種方案提出者陳子昂。

至於宋朝,實行文治,更加倡導孝道,因此,當出現武松這種血親復仇事件後,采取輕判也就不足為怪了,至於王婆,破壞倫理綱常,自然是罪大惡極死有余辜,當然被判處極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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