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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局共通報13家失信企業,專家:或將影響集采資格

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記者 王振雅

8月4日,國家醫療保障局“點名批評”了兩家在藥品採購中失信的藥企。國家醫療保障局專家庫成員丁錦希教授告訴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記者,信用評價制度是通過對醫藥商業賄賂、不正當價格行為等有悖誠實信用的行為進行評價,並采取適當措施,促進醫藥產品公平有序競爭、價格合理回歸。

人民日報健康時報記者梳理發現,至今,國家醫保局發布3期《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嚴重”和“特別嚴重”失信評定結果》,共通報13家失信企業,其中“嚴重失信”企業有3家,“失信”企業有12家。

近日,雲南同豐醫藥有限公司和寧夏閩寧醫藥有限公司,這兩家藥企因回扣問題被國家醫保局“點名批評”。 雲南同豐醫藥有限公司向迪慶香格裡拉人民醫院有關人員給予回扣或不正當利益,雲南省級醫藥集中採購機構按照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制度規定,評定企業“嚴重”失信。寧夏閩寧醫藥有限公司向固原市人民醫院有關人員給予回扣或不正當利益,寧夏回族自治區醫藥集中採購機構按照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制度規定,評定企業“嚴重”失信。

業內人士解奕炯告訴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記者,通報不是目的,通報是一種警示,醫院回扣是醫療領域行賄行為,最近今年,醫保局對此行為進行大力打擊。

“各醫藥生產企業在參與醫藥集中採購時,均提交了價格守信承諾。”國家醫保局官網在2021年發布的《5家企業“嚴重”失信,國家醫保局就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工作答記者問》一文中曾提到,國家醫保局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著力點不僅是對“回扣”行為追責,更是對企業價格失信行為進行評級處置。無論是誰給的“回扣”,用於“回扣”的錢都會成為藥品價格的一部分。而被“回扣”墊高的價格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更談不上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因此,醫藥生產企業作為價格行為的責任主體,自然也要承擔價格失信的後果。

國家醫療保障局於2020年8月28日發布了《關於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以省為部門、以醫藥集中採購機構為主體,全面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解奕炯告訴記者,目前看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已建立,失信名單發布也逐漸常態化。

丁錦希教授表示,醫保局公開“點名批評”可充分起到警示作用。公示能使失信企業正視並積極糾正自身存在問題,采取終止相關失信行為、主動剔除產品價格虛高空間、主動退回不合理價款等方式來進行信用修複,並接受社會監督。同時,亦可對其他企業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企業積極開展自查自糾、約束自身行為。

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範中規定,對於失信等級評定為“特別嚴重”的醫藥企業,除提醒告誡、提示風險外,應限制或中止該企業全部藥品和醫用耗材掛網、投標或配送資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據醫藥企業信用修複行為和結果及時調整。而且,醫藥企業有效修覆信用的,集中採購機構隻調整信用評級結果,保留醫藥企業失信事實記錄,不得擅自刪除。

解奕炯建議,企業是要用好信用修複規則。如對於“回扣”行為,企業可用的修複措施既有退回不當收益,也有降價剔除價格虛高空間。一些企業認為可以用退款代替降價,實際上退款措施是回吐前期的不當收益,對於後期高價行為沒有修複。而降價是糾正虛高價格,避免造成新的危害。所以在信用修複的問題上,退款不能代替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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