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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平台“資訊中介”的定位為什麽失敗了?

冉學東

2019年新年伊始,一份來自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長官小組辦公室、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長官小組辦公室發布的《關於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簡稱“175號文”)宣布了轟轟烈烈的互聯網金融治理思路發生重大轉折,也宣布了如火如荼的互聯網金融實踐進入了新階段。

這個檔案未為互聯網金融,尤其是p2p網貸的未來發展指出了一條明路:要麽拿牌照成為小貸公司,按照信用中介的標準接受監管;要麽做助貸和導流業務,提供技術或資訊服務,或者成為資產管理機構。

很顯然此前的網貸平台資訊中介的定位被拋棄。

網貸平台資訊中介定位來源於2016年年末由銀監會、工信部、警察部和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發布的《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該辦法明確規定了網貸平台的業務是以互聯網為主要管道,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資訊搜集、資訊公布、資信評估、資訊互動、借貸撮合等服務,這就明確定位網貸平台為獲取和處理資訊的資訊中介,以區別於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中介。

將網貸平台定位為資訊中介,此後兩年的互聯網金融的整治的中心思想就源自於這個檔案,但是這三年的整治有成績也有教訓:三次備案時間點一再拖延;平台為了配合政府部門的監管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和財力;大量小平台繼續出現,同時網貸暴雷潮不斷,到了去年後半年達到高潮,給投資者帶來了損失,政府的公信力也受到了一定的傷害。

網絡資訊中介定位的症結在於這個定位犯了教條主義、理想主義錯誤,不符合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實際。就此筆者曾於去年8月分發文《網貸平台資訊中介的定位需要再思考》,對這個提出提出質疑。

網貸平台從事的是網絡借貸業務,其本質是中介,當然是資訊中介,但關鍵的問題是能否切除信用中介的功能呢,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上,都是切割不了的。

網貸平台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一樣最重要的功能就是降低了資訊搜集成本和交易成本,商業銀行把存款者的資金歸集起來進行貸款,其盡職調查完全是一個資訊中介的功能。

關鍵在於商業銀行要對貸款風險負責,如果發生風險,商業銀行必須在存款保險制度的範圍內進行賠償,更由於商業銀行的經營具有巨大的外部性,事實上多年來,中國商業銀行的壞账是由政府隱性擔保的。

為什麽商業銀行還具有信用中介的功能,這是由於存款人把資金存在銀行裡,銀行再去尋找項目或者資金需求者,這個過程中,存款者完全不知道自己的資金給了誰,給了哪個項目,資金價格多少。而實際上存款者不可能知道,也沒必要知道,因為知道資產狀況和借款人資訊的成本太高了,應該由專業的商業銀行去做,這也就是商業銀行專區存貸款利差從而取得利潤的原因。

我們如果承認網貸平台做的是金融業務,那你就不能硬說他只是資訊中介,跟銀行一樣,普通的網貸投資者根本沒有時間、精力和專業水準去評估投資項目的風險和收益狀況以及借款者的資信。那麽網貸平台在負債端自己尋找資金,資產端自己尋找資產,甚至定價,最後卻定位為資訊中介,不能承擔信用中介,這個理論就是一個空中樓閣,在實踐中完全行不通。

而事實上,由於網貸平台不充當信用中介,很容易形成巨大的道德風險。如果投資者無法辨識、觸達貸款項目和借款人,那麽他唯一可以信任的是平台的資質。其實對於中國絕大多數的網貸投資者而言,他們連辨識網貸平台的資質的能力都不具備,遑論借款人的資信呢?這跟銀行存款沒有任何區別。同時,由於平台收入的來源主要是交易管理費和服務費,那麽做大規模,搶佔市場份額,就是其主要的經營原則,個別的平台可能刻意降低對借款人資信審核準入標準,甚至出現詐騙等等非法行為,現在他還不用承擔信用風險,在中國目前的信用環境下,網貸的亂像就是可想而知的。

中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是在資訊網絡技術普及化之後,在金融領域的運用,最近幾年許多金融和技術專業人士在這個領域孜孜開拓,為中小企業融資難,支持個人消費,作出了很大的貢獻,為金融業也帶來了新風氣。尤其是在大數據、雲計算和人工智能領域的探索,可以說是金融新技術的開拓者,對於增強中國金融業的競爭力和服務水準起到了不可忽視的鯰魚效應,對於這個行業的監管定位一定要切合實際,符合金融為實體經濟服務的定位,符合金融業時代變遷的時代大潮。

責任編輯:馮櫻子 主編:冉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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