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江蘇省徐州一輛電動車逆行
被交警當場查獲
騎車人王某起初口頭表示認錯
稱知道自己逆向行駛了
請求交警原諒
民警詢問她是否願意接受處罰時
王某表示“能”
但當被告知要罰款20元時
王某卻突然翻臉
表示自己拒不接受
“罰吧,老娘有的是錢!”
民警對她進行了口頭警告
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相應的,我國的《刑法》中有侮辱罪,《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有關於辱罵的相關條款。
來源:江蘇新聞、杭州交通91.8
新媒體編輯:劉雷、小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