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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規範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防止地方一禁了之

據央視新聞消息,生態環境部聯合農業農村部部署開展畜禽養殖禁養區的劃定排查整治。目前,20個工作小組已赴全國200個生豬調出大縣開展現場調研,督促地方嚴格排查,規範禁養區劃定和管理。

對以改善生態環境為由,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限制養豬業發展或壓減生豬產能的情況,一並排查。

今年9月,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全國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通知,要求進一步規範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

通知要求,各地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禁養區劃定的要求,依法科學劃定禁養區。除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之外,不得劃定禁養區。

兩部門明確,堅決、迅速取消排查中發現的超出法律法規的禁養規定和超劃的禁養區。對違反法律法規限制養豬業發展和壓減生豬產能的情況,要立即進行整改。生態環境部將有關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超劃禁養區的問題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強化監督範疇,並適時開展專項行動。

“從重慶等地調研的實際看,豬肉漲價主要是豬周期疊加了非洲豬瘟等因素,環保不是推動因素,但是地方往往以環保執法或者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為借口,對生豬養殖等簡單一禁了之,有時也有局部擴大化。”在11月30日召開的第五屆中國環境社會治理研討會上,重慶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秦鵬說。

禁養區依法禁止的是規模以上養殖場所或有汙染物排放的養殖場。攝影/章軻

湖南農業大學教授吳根義此前也表示,因為生豬等畜禽養殖不能給當地政府帶來稅收,還要佔用土地,需要當地政府承擔防疫、食品安全和環保等方面的風險和被追責的壓力,一些地方政府發展生豬等畜禽養殖業積極性不高,甚至借著環保的名義打擊和擠壓養殖業發展。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統計數據,受非洲豬瘟影響,今年前三季度全國生豬出欄40978萬頭,比上年同期減少8601萬頭,下降17.3%。9月底全國生豬存欄30675萬頭,同比減少12212萬頭,下降28.5%;比6月末減少4086萬頭,環比下降11.8%。

研討會上,中國人民大學環境經濟學教授王華表示,有人覺得搞環保導致了生豬存欄數大幅度降低,如果有一個正式或者非正式的對話互動機制平台,這種誤會問題就不會發生了。

王華分析說,一方面,從時間上講對不上。禁養區規模化畜禽養殖限制絕大部分在2017年完成,而2018年全國生豬存欄量達到4.28億頭的高峰,2019年後才出現生豬存欄量大幅度下降。另一方面,從數量上也對不上。2017年前,根據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禁養區清理導致的生豬存欄量淨減少約3000萬頭,而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19年9月比2018年底淨減少1.2億頭,有時一個季度淨減少5000多萬頭,這絕不是禁養區清理所能導致的。

“從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角度,亟待建立更為廣泛的對話機制。可以通過不同的專題建立對話機制,消除誤解,形成合力,提高治理效能,減少輿情波動。”王華說。

禁養區劃定的首要目的在於防範環境風險,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旦規模化養殖場發生汙染物泄漏,將導致嚴重的汙染後果,損失巨大。

《畜牧法》《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條例》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風景名勝區,城鎮居民區、文教科研區等人口集中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區域,禁止建設省級政府確定規模養殖標準以上的養殖場。

北京中環博宏環境資源公司研究員賈生元認為,應該明確,禁養區依法禁止的是規模以上養殖場所或有汙染物排放的養殖場,並不是禁止所有的養殖行為。此外,禁養區劃定一定要嚴格限制在法律法規(包括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製發的法規性文件)規定的範圍內,不能隨意擴大,更不能以改善環境為由,利用劃定禁養區清理養殖業,以清理代替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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