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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隱瞞行程從滬來杭被立案,波及多家商場,要面臨怎樣的法律後果?

4月6日13:18,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消息,4月5日,寧某某、黨某某從省外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來杭,接受防疫工作人員調查期間刻意隱瞞行程,造成社會面傳播風險,已被上城區警察分局依法立案調查。

4月6日0-11時,杭州新增1例新冠病毒無症狀感染者。該名人員為外省協查人員,經追蹤納入集中隔離,經檢測核酸陽性。

涉及杭州市範圍內的公共場所如下:

4月5日,K1805次列車(2號車廂,無座)。

4月5日,6時35分、9時25分分別進入鐵道大廈負一樓核酸檢測點附近公廁(女廁),7時31分進入城站廣場平價超市,7時37分進入城站廣場世紀華聯超市,10時09分進入1號線城站地鐵站,經近江地鐵站轉4號線至江錦路地鐵站,於11時12分出站,11時17分進入杭州萬象城(上城區富春路),11時40分-21時在杭州來福士中心(上城區新業路)。

網上還有一份信息顯示:兩人4月5日早上4時左右從上海出發,6時30分左右到達杭州站,出站後,上了一趟衛生間,購買早點並在出站層吃,吃完後乘坐地鐵去萬象城閑逛十幾分鐘後,中午來到來福士,購物、吃飯,並在咖啡店休息。

二人必然刻意隱瞞了一些真實情況才能從上海一路闖關來到杭州

K1805次列車是由銀川開往杭州的一趟全程35小時51分鐘的列車,18時38分發車,次日6時29分到達杭州,途經34個站點,計劃到達上海南的時間為3時57分,在上海南停留26分鐘後,4時23分從上海南發車,經嘉興、海寧到達杭州站。

而這裡的杭州火車站,正是鐵道大廈緊鄰的城站火車站。

根據通報,寧某某兩人在來福士逗留了9個小時。

網上有一段昨晚來福士皮爺咖啡店的現場視頻,大白正在與兩名坐在店門口的女子對話,其中一名身穿黑色上衣、沒有戴口罩的女子面帶笑容。

視頻裡大致能聽到大白對她們的提問:“你們上海過來,身份證輸進去,人臉識別臉照一下,然後是綠碼,所以你就來了?”

從地鐵裡的監控畫面中可以看到,身穿同款黑色上衣的女子在人流密集的封閉區域沒有規範戴好口罩,口鼻均露在外面,只有在被提醒的情況下,才把口罩拉上。

目前沒有官方消息可以確認畫面中的黑衣女子為同一人、兩名女子之一就是新增的無症狀感染者。

不過,因涉案兩人活動範圍廣,且涉及的華聯、萬象城、來福士、地鐵等公共場所人流量巨大,對於杭州部分民眾的日常生活造成了較大影響。

在滬杭兩地采取嚴格疫情防範措施的情況下,二人必然是刻意隱瞞了一些真實情況,才能從上海一路闖關來到杭州,並且乘坐地鐵經過杭州的繁華區域,最後進入商場。

有消息說,她們以沒有健康碼為由,避開了驗碼環節,但簽署了承諾書,不過,顯然她們的“承諾”並不真實,這也是認定她們是否存在“刻意隱瞞”情節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知道感染,但刻意隱瞞行程,要負法律責任嗎?

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朋禮松律師表示,隱瞞或謊稱病情、居住史、行蹤軌跡等,這些隱瞞行為在法律上是可以被認定為拒絕疫情防控措施行為的。

這些客觀上的行為,如果達到“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程度,如造成多人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那視具體情節及行為後果,是可以認定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

上海二人的行為能否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定罪處罰,從法律上需要明確三個事實:其一,在主體上二人是否已經屬於已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其二,在主觀上二人是否具有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的故意;其三,在客觀上需滿足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且實施了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為。

如果行為人不知道自己存在陽性感染,而僅是隱瞞從疫情高發地區(上海)的旅居史或行蹤軌跡,在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情況下,即使無法構成相關涉疫犯罪,也屬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可予以治安處罰。

明知已感染,仍隱瞞潛入杭州,要面臨怎樣的法律後果?

朋禮松律師表示,如果相關行為人明知自身已經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是出於報復社會等主觀故意,惡意向不特定多數人傳播病毒,後果嚴重、情節惡劣的,將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犯此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對於其他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則可能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刑事責任,被感染者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嗎?

浙江楷立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凌斌說,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公告,將新冠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部門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若部門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二人明知自己是確診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仍然未按照國家疫情防控部門的要求,還與他人接觸導致他人感染的,那麽被感染者可以要求傳播者賠償損失。

橙柿互動·都市快報記者 林琳 郭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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