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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暫行條例5月1日起施行 快遞企業應定期銷毀運單

  《快遞暫行條例》 5月1日起施行 快遞企業應定期銷毀運單

  新京報快訊(記者沙璐)3月27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快遞暫行條例》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要求,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對快遞服務車輛加強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同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資訊。

  對快遞車輛加強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警察、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制,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不得禁止快遞服務車輛依法通行。

  同時,郵政管理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警察等部門,依法規範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行駛時速、裝載品質等作出規定,並對快遞服務車輛加強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路線交通安全培訓。

  快遞企業應定期銷毀快遞運單

  條例要求,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定用戶交寄的快件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登記身份資訊,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名稱)、地址、聯繫電話以外的用戶身份資訊。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資訊或者提供身份資訊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戶資訊等電子數據,定期銷毀快遞運單,采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用戶資訊安全。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資訊。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資訊泄露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並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責任編輯:劉萬裡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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