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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典籍中常提到刑具“三木”,究竟是指的哪些?

摘 要:古代典籍中常提到刑具“三木”,但“三木”的確切含義至今不明,學界主要有兩種說法:一種認為指桎梏及枷,另一種認為泛指各種刑具。“三木”最初應該指桎、梏、拲三種刑具,並非泛稱。拲為兩手共一木的刑具,古來沒有異議。桎、梏二具則解釋紛歧,桎為足械;梏的內涵曾發生過變化,先秦時期的梏是指加於脖子的刑具,相當於後世的枷,但漢代以來梏則指手械,可能源於“首”“手”的音誤。

關鍵詞:三木;刑具;桎梏;刑法史

作者簡介:楊琳,男,南開大學文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天津 300071),主要從事語言文字、民俗、文獻等研究。

一、 “三木”即為桎、梏、拲

“三木”作為刑具名稱,最早見於西漢。司馬遷《報任少卿書》(《漢書·司馬遷傳》)雲:“魏其,大將也,衣赭,關三木。”顏師古注:“三木,在頸及手足。”認為三木是加在脖子、手、足三處的刑具,沒說具體指哪些刑具。東漢馬援《與楊廣書》(《後漢書·馬援列傳》)雲:“援素知季孟孝愛,曾、閔不過。夫孝於其親,豈不慈於其子?可有子抱三木,而跳梁妄作,自同分羹之事乎?”李賢注:“三木者,謂桎、梏及械也。”這裡具體指出了三木的名稱。械跟刑具有關的含義有兩個:一是泛指刑具,此義常見,各辭書大都有解釋;二是特指足械,此義辭書鮮有收錄,連博考中國古代刑法的名著清代沈家本的《歷代刑法考》中都未論及,但這一含義確實存在。《禮記·月令》有仲春之月“去桎梏”一說,陸德明釋文:“桎,今械也。梏,今杻也。”意思是說古代的桎在南北朝時期稱為械,梏則稱為杻。《隋書·刑法志》引《梁律》雲:“囚有械、杻、鬥械及鉗。”這說明梁代稱桎、梏為械、杻。《魏書·刑罰志》:“諸犯□年刑已上,枷鎖;流徙已上,增以杻械。”可見,北魏稱桎、梏為械、杻。唐代慧琳所撰《一切經音義》卷十三《大寶積經》卷五十五“杻械”條:“在手曰杻,在足曰械。”又卷六十二《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律》卷二十八“木枋”條:“在手曰杻,在足曰械,亦謂之桎梏也。”《廣雅·釋宮》:“杽謂之梏,械謂之桎。”王念孫疏證:“《說文》:‘械,桎梏也。’《月令》注亦雲:‘桎梏,今械也。’然則械為在手在足之通稱也。”“械謂之桎”之“械”乃特指足械,王念孫以泛指刑具義作解,未得其義。李賢注中的“械”無論理解為泛指的刑具還是特指的足械,都講不通,疑有訛誤。王力主編《古代漢語》中解釋說:“三木,加在頸手足三處的刑具,即枷及桎梏。”[1]920這是目前最流行的解釋,為許多注本所采納。但這一解釋是有問題的,有人指出,“枷”在先秦兩漢時期指打谷用的連枷,無刑具之義,枷用作刑具之名始於晉朝(參看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刑具考》)。因此,論者認為“三木”泛指各種刑具,“三”在這裡表示許多[2]。

“三木”最初是確有所指的,並非泛稱。《周禮·秋官·掌囚》雲:“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判決)罪。”賈公彥疏:“此謂五刑之人不入圜土,故使身居三木,掌囚守之。極重者三木俱著,次者二,下者一。”孫詒讓《周禮正義》:“梏拲而桎,《史記·李斯傳》所謂‘關三木’,《列女傳·仁智篇·魯臧孫母傳》所謂木治是也。”《史記》中並無“關三木”之語,孫氏誤記,但說漢代所說的“三木”就是指《周禮》的梏、拲、桎則是正確的。漢代學者熟讀《周禮》,《漢書·刑法志》中就引述了《周禮》關於桎、梏、拲使用的那幾句話,所以他們所說的“三木”就是對《周禮》桎、梏、拲三種刑具的概括。

二、“三木”所指詳解

(一)拲

關於拲,古來的理解是一致的,即指銬住雙手的木質刑具。《說文》:“拲,兩手同械也。從手從共,共亦聲。”雙手銬於一木,形同拱手,故謂之拲。“拲”實即“拱”之異體。《漢書·刑法志》:“凡囚,上罪梏拲而桎。”顏師古注:“拲即拱字也。”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拲”下雲:“實即拱之轉注字……(拲)如拜之拱手,故曰拱。拱拲實同字。”明代王圻、王思義《三才圖會·器用》卷十一有一幅杻械圖(見圖1),“杻”即“杽”的異體。《廣雅·釋宮》:“杽謂之梏。”漢代人所說的梏一般指兩手各一木的手械,此圖分明是兩手共一木,應為古之拲。

(二)桎

關於桎梏,流行的解釋是:桎指加在腳上的木質刑具,兩隻腳上的桎各自獨立,否則無法行走;梏指加在手上的木質刑具,兩隻手上的梏也各自獨立,這是梏與拲的主要區別。但古代對桎梏還有其他的解釋。《周禮·秋官·掌囚》鄭玄注:“鄭司農雲:‘拲者,兩手共一木也。桎梏者,兩手各一木也。’玄謂在手曰梏,在足曰桎。”賈公彥疏:“先鄭雲‘拲者兩手共一木也’者,於義是,以其拲字共下著手,又與梏共文,故知兩手共一木。以桎與梏同在手則不可,故後鄭不從。而謂‘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此無正文,直以先言梏後言桎,故知義然。”先秦文獻中雖然屢屢提到桎梏,但桎梏加於何處並不明確,正因如此,賈公彥說鄭玄“在手曰梏,在足曰桎”的解釋“無正文,直以先言梏後言桎,故知義然”。又《秋官·大司寇》:“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裡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鄭玄注:“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賈公彥疏:“無正文,見《掌囚》雲‘上罪梏拲而桎’,拲謂兩手共一木,梏與拲連言,故知梏在手,桎在足也。”賈疏兩次說明鄭玄的解釋只是根據《周禮》正文所作的揣測,這表明“桎梏”的確切含義漢代人已不是很清楚。鄭司農的意思可能是說加在左右手上的刑具名稱不同,一邊的叫桎,另一邊的叫梏。唐代玄應《一切經音義》卷十六引《蒼頡篇》雲:“偏著曰桎,參著曰梏。”①《掌囚》釋文引三國魏張揖亦雲:“參著曰梏,偏著曰桎。”與《蒼頡篇》的說法一致。“偏著”是說只在一隻手臂上加刑具,“參著”是說兩隻手臂上都加刑具。《蒼頡篇》及鄭司農的說法比鄭玄要早,這進一步表明漢代人對先秦典籍中的“桎梏”已不甚了然,故各異其辭。慧琳《一切經音義》卷五十五《禪秘要法經》中卷:“杽械,上音醜,下音薤。《考聲》雲:‘桎梏也。’鄭注《周禮》雲:‘木在手曰桎,在足曰梏。’”又卷八十六《辯正論》卷六“杽械”條引鄭注同。此引鄭注“桎”“梏”之訓剛好與傳本相反。玄應《一切經音義》卷一《法炬陀羅尼經》卷十“桎梏”條:“在手曰桎,在足曰梏。”與慧琳所引相同。蓋因“桎梏”並舉先“桎”後“梏”,故以“桎”歸手,以“梏”歸足,這也表明後人已不明“桎”“梏”確指何義。

我們認為桎是指加在足上的刑具。《山海經·海內西經》:“貳負之臣曰危,危與貳負殺窫窳,帝乃梏之疏屬之山,桎其右足,反縛兩手與發,系之山之木。”《呂氏春秋·士容》:“齊有善相狗者,其鄰假以買取鼠之狗,期年乃得之,曰:‘是良狗也。’其鄰畜之數年而不取鼠,以告相者。相者曰:‘此良狗也,其志在獐麋豕鹿,不在鼠。欲其取鼠也,則桎之。’其鄰桎其後足,狗乃取鼠。”雲“桎其右足”“桎其後足”,表明桎是加在足上的刑具。從語源角度來看,桎(上古音為章母質部)當與馽(縶之異體,上古音為端母緝部)、同源,正如“執”(緝部)“贄”(質部)同源一樣[3]591。《說文》:“馽,絆馬也,從馬囗其足。”“,足也。”羈絆人足謂之桎,羈絆馬足謂之馽,羈絆足謂之,其義相通。可見桎為足械,鄭司農等人將桎說成手械是沒有根據的。

當然,對鄭司農的話也還可以有兩種可能的理解:一種可能是孫詒讓在《周禮正義》中所說的,“疑先鄭本專釋梏字之義,偶兼舉桎耳,非謂兩手各一木,一名桎,一名梏。”意思是說“桎梏”猶言“桎梏之梏”。但鄭司農是在解釋《周禮·掌囚》中的“桎梏”,他對拲、梏都作了解釋,而對桎字置之不理,似不合理,而且在這種情況下僅釋梏字也用不著連帶提起桎字。另一種可能的理解是鄭玄看到的鄭司農的解釋已有訛誤,或者“桎梏”之桎為衍文,或者“兩手”為“手足”之訛,但這都是揣度之辭,不足為憑。

(三)梏

弄清了桎字的含義,再來看前人對梏字的不同解釋。北宋王安石《周官新義》卷十五雲:“梏在脰,桎在足,拲在手。《左氏傳》:‘子蕩以弓梏華弱於朝。’則梏在脰明矣。”北宋劉敞《七經小傳》卷中亦雲:“梏者,校也,在頸曰梏。《春秋傳》曰:‘以弓梏華弱於朝。’謂之梏者,以其在首,猶牛馬牿(或作梏)爾。”說法與王安石相同。王、劉二氏之所以要對梏字提出新解而不從前人成說,原因在於按梏為手械的說法難以講通《周禮》中“上罪梏拲而桎”之語。既然拲是兩手共一木,那麽對“上罪”之人加了拲之後又怎樣再加梏?加拲已經束縛了雙手,再加梏又有什麽意義?許慎以來的學者雖然都說梏是兩手各一木,但對《周禮》中的“梏拲”並用應怎樣理解都避而不談。

我們認為梏為頸械說可能符合《周禮》的原意,理由有六點:

其一,只有理解為頸械,“上罪梏拲而桎”的話才能貫通無礙。

其二,《左傳·襄公六年》載:“子華怒,以弓梏華弱於朝。”杜預注:“張弓以貫其頸,若械之在手,故曰梏。”貫弓於頸以羈系之而曰梏,這是梏本在頸的顯證,正如桎為足械,而曰“桎其右足”。明明梏於頸,杜預卻說什麽“若械之在手”,以牽附於梏後來才有的手械之義,實則難通。

其三,慧琳《一切經音義》卷三十八《文殊師利根本大教王經·金翅鳥王品》:“枷杻,上音枷,下音醜。《考聲》雲:‘枷,梏也。杻,桎也。’”又卷十三:“枷鎖,上音加,《玉篇》雲:‘頸梏也。’”“枷”一訓為“梏”,一訓為“頸梏”,此“梏”本指頸械之明證。

其四,梏有“為防止牛觸人而套在牛角上的橫木”的意義。《易經·大畜》:“童牛之牿。”釋文:“九家作告。”《周禮·秋官·大司寇》賈公彥疏引此文牿作梏。唐李鼎祚集解引唐侯果曰:“牿,楅也,以木為之,橫施於角,止其牴之威也。”《廣雅·釋器》:“梏,(hé)也。”王念孫疏證:“《說文》:‘,角械也。’(按:《說文》‘’作‘□’)梏與桎梏之梏同義,字本作告。《說文》:‘告,牛觸人,角箸橫木,所以告人也。’”王氏說角械之梏與桎梏之梏同義,這是對的,但桎梏之梏不能理解為手械,而應理解為頭械,否則很難說是“同義”。手械之梏既不在首,又非橫木,何“同義”之有?劉敞說“謂之梏者,以其在首,猶牛馬牿爾”,可謂探本之見,揭示了牛首之梏與人首之梏的內在聯繫,也就是說,兩個梏有同源關係。

其五,典籍中未見讓罪犯既帶械雙手於一木之拲同時又帶分別械一手之梏的記載,枷拲並用則有實例。如《隋書·刑法志》引北周《大律》雲:“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死罪枷而拲”與《周禮》的“上罪梏拲而桎”相當,只是取消了帶桎。先秦曰梏,後世曰枷,可資比證。蓋梏為手械說東漢以後廣為流行,故晉代另起枷名以代先秦之梏。

其六,唐寫本《說文木部殘卷》:“梏,手械,所以告天。從木告聲。”“桎,足械也,所以質地。從木至聲。”《周禮·秋官·掌囚》釋文引《說文》:“梏,手械也,所以告天。桎,足械也,所以質地。”慧琳《一切經音義》卷十三《大寶積經》卷四十一“桎梏”條引《說文》:“桎,足械也,所以桎地也。梏,手械也,所以告天也。”諸文基本一致。大徐本僅作:“梏,手械也。從木告聲。”“桎,足械也。從木至聲。”蓋大徐不明“所以告天”與“手械”及“所以桎地”與“足械”意義上有何關聯,故徑予刪除。我們認為“所以桎地”當作“所以至地”,正如“梏”訓“所以告天”,均以聲符作解。《太平禦覽》卷六百四十四引《風俗通》:“械,戒也,所以警戒,使為善也。桎,實也,言其下垂至地,然後吐情首實。”“所以警戒”的訓釋方式與“所以告天”相同。“下垂至地”與“所以至地”意思相仿,可證《說文》原文應為“至”。古代文化觀念中常以頭比天,以足比地。《文子·九守》:“頭圓法天,足方象地。”《漢書·刑法志》“夫人宵天地之   ”,顏師古注:“應劭曰:‘宵,類也。頭圜象天,足方象地。’”晉王叔和《脈經》卷四:“頭為天,足為地。”宋張君房《雲笈七簽》卷十二《太上黃庭外景經·中部經第二》:“頭為天,足為地。”桎為足械,足即人之地,故雲“所以至地”。後人不明其意,故或改作“桎”,或改作“質”,或徑刪去。“手械”之“手”疑為“首”之音誤。“手”“首”兩字古常互誤。《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陳知其罪,授手於我,用敢獻功。”阮元校勘記:“《家語》作‘授首於我’。惠棟雲:‘手,古首字。《儀禮·大射禮》、《士喪禮》並以手為古文首字。’”《儀禮·大射禮》:“後首內弦挎越,右手相。”鄭玄注:“古文‘後首’為‘後手’。”《禮記·檀弓上》:“斂首足形。”《孔子家語·曲禮》“首”作“手”。《莊子·達生》:“捧其首而立。”釋文:“首,一本作手。”“梏”為首械,首即人之天(“天”之本義即為人頭),故雲“所以告天”。若作“手”則與“所以告天”無關。由此我們也就明白梏為手械說是由音誤造成的。

三、“三木”的起源

那麽,三木刑具歷史上是什麽時候出現的呢?《廣韻·沃韻》中解釋說:“梏,手械,紂所作也。”此當本於西漢賈誼《新書·君道篇》:“紂作梏數千,睨諸侯不謟(諂)己者杖而梏之。文王桎梏於羑裡,七年而後得免。”這裡所說的“作”只是製作的意思,《廣韻》中卻誤以為創始之義。甲骨文中已有表現三木的文字。學者們公認是手械的象形,為整體象形,為的簡化形式,後世演變為   (niè)字。執字(本義為拘捕)甲骨文作、,像一下跪之人雙手戴   之形。監獄義的圉甲骨文作、等形,前者從   ,後者從執。另有、形,表示雙手加   ,有些學者認為是拲的初文。殷墟曾出土三件奴隸陶俑,其中一個奴隸正是雙手戴拲之形。若表示加   於足,則寫作、,有些學者認為是或桎的初文,可備一解。

甲骨文中還有 、等形,像人手戴   、頸戴枷,學者多認為也是執字。趙平安認為是後世的鞫字,並指出鞫、梏上古同屬見母覺部,可以相通。《易經·大畜》“童牛之牿”,馬王堆漢墓帛書《易經》牿作鞫②。其說基本可取。我們認為原本就是梏的初文,字形的重點在於頸戴枷。因漢代以來流行梏為手械說,致使學人無法將梏與直接貫通。鞫應該是梏的派生詞。梏由頸械引申為拘禁,再由拘禁引申為鞫審,鞫審義分化為新詞。張新俊認為:“商代的‘梏’大概相當於後世所謂的枷和拲的合體,甲骨文‘’的形體,正是一人頸部施枷,手上有拲這樣一個表意字。”[4]503此說亦未確。採用的是所謂烘托陪襯的造字方法,如“眉”“果”之類。

甲骨文另有 、形,趙平安認為“可能就是梏的本字”,此說甚是。確切地說,是的簡體,突出了頸部之枷。甲骨文中還有個字,有些人釋為齒,不可信,甲骨文齒字作等形,與此字迥異。甲骨文又有(《輯佚》380)字,當與同字像下跪之人戴枷,應即的異體。

由此可見,商代早已有三木。進而言之,三木大約在原始社會時期就已出現。原始社會時期,各部落之間存在著掠奪與征服的爭戰,如古代文獻中記載的炎帝與黃帝之戰,共工與蚩尤之戰等。有爭戰必然有俘虜,有俘虜就會有刑具。同一部落內部也存在著各種破壞公共道德規範及部落規矩的事件,對破壞者自然也有懲治的刑具。《山海經·大荒南經》:“有宋山者……有木生山上,名曰楓木。楓木,蚩尤所棄其桎梏。”郭璞注:“蚩尤為黃帝所得,械而殺之。已摘棄其械,化而為樹也。”此雖為傳說,但其中包含了某些真實的資訊。《尚書·舜典》中舜對皋陶說:“蠻夷猾夏,寇賊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可知堯舜之時已有五刑,自然也有相應的刑具。《禮記·王製》“屏之四方”鄭玄注:“《虞書》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是也。”孔穎達疏:“此雲《虞書》者,《舜典》文。鄭注雲:‘宅讀曰咜(吒之訛誤),懲刈之器。’謂五刑之流皆有器。懲刈五吒者,是五種之器,謂桎一梏二拲二。”孫詒讓《周禮正義》雲:“彼文疑當作‘桎二梏二拲一’,蓋桎梏左右手足各一,故雲桎二梏二;拲則兩手共一而足無之,故雲拲一。傳寫訛誤,遂不可通耳。”這表明堯舜之時已有三木。

從文獻記載來看,古代對囚犯一般用桎梏,很少用拲。《史記·齊太公世家》:“於是桓公從之。乃詳為召管仲欲甘心,實欲用之。管仲知之,故請往。鮑叔牙迎受管仲,及堂阜而脫桎梏。”《後漢書·吳祐列傳》:“安丘男子毋丘長與母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長殺之而亡,安丘追蹤於膠東得之。祐呼長謂曰:‘子母見辱,人情所恥。然孝子忿必慮難,動不累親。今若背親逞怒,白日殺人,赦若非義,刑若不忍,將如之何?’長以械自系,曰:‘國家製法,囚身犯之。明府雖加哀矜,恩無所施。’祐問長:‘有妻子乎?’對曰:‘有妻未有子也。’即移安丘逮長妻,妻到,解其桎梏,使同宿獄中,妻遂懷孕。”《新五代史·范延光傳》:“范延光,字子瑰,相州臨漳人也……明宗使延光間行求兵,夜至河上,為梁兵所得,送京師,下延光獄,搒掠數百,脅以白刃,延光終不肯言晉事。系之數月,稍為獄吏所獲。莊宗入汴,獄吏去其桎梏,拜而出之。莊宗見延光,喜,拜檢校工部尚書。”這些事例中都隻說桎梏,不提拲械。許慎在《說文》中解釋說:“械,桎梏也。”將泛指刑具的械釋為桎梏,這也反映了桎梏是最為常用的刑具。

“三木”雖然原指桎、梏、拲三種刑具,但在具體使用中即使隻加一木,也可以籠統說成是加了三木。如《後漢書·黨錮列傳·范滂》:“後牢脩誣言鉤黨,滂坐系黃門北寺獄……桓帝使中常侍王甫以次辨詰,滂等皆三木囊頭,暴於階下。”李賢注:“三木,項及手足皆有械,更以物蒙覆其頭也。”觀下文雲:“甫曰:‘卿更相拔舉,迭為唇齒,有不合者,見則排斥,其意如何?’滂乃慷慨仰天曰:‘古之循善,自求多福;今之循善,身陷大戮。身死之日,願埋滂於首陽山側,上不負皇天,下不愧夷、齊。’甫湣然為之改容。乃得並解桎梏。”雲“並解桎梏”,不言解拲,可知上文的“三木”僅指桎梏。上引《馬援列傳》中的“子抱三木”也未必是三種刑具都用上了。正因隻用一木也可以稱為“三木”,這樣“三木”也就漸漸有了泛指刑具的用法。如《金史·移剌斡裡朵傳》:“有農民避賊入保郡城,以錢三十千寄之鄰家。賊平索之,鄰人諱不與,訴於縣。縣官以無契驗卻之,乃訴於州。斡裡朵陽怒,械系之,捕其鄰人,關以三木,詰之曰:‘汝鄰乙坐劫殺人,指汝同盜。’鄰人大懼,始自陳有欺錢之隙,乃責歸所隱錢而釋之,郡人駭服。”《明史·劉世龍列傳》:“立國者,在敬大臣,不遺故舊。蓋任之既重,則禮之宜優。今或忽然去之,忽然召之,甚至嬰三木,被棰楚,何以勵臣節哉。”“關三木”“嬰三木”只是籠統地說上了刑具,並不在乎哪些刑具。

三木由於是木製的,解脫比較容易。《後漢書·列女列傳·媛薑》:“犍為盛道妻者,同郡趙氏之女也,字媛薑。建安五年,益部亂,道聚眾起兵,事敗,夫妻執系,當死。媛薑夜中告道曰:‘法有常刑,必無生望。君可速潛逃,建立門戶,妾自留獄,代君塞咎。’道依違未從。媛薑便解道桎梏,為齎糧貨。”一個女子能解開囚犯的桎梏,說明桎梏並不牢靠。囚犯本人也能自己解開,所以漢代法律規定:“諸囚徒私解脫桎梏鉗赭,加罪一等;為人解脫,與同罪。”(《史記·酷吏列傳》“為死罪解脫”集解引《漢書音義》)因此,戰國以後又出現了金屬鐐銬,刑具的堅固性大為增強。相當於枷的叫鉗,《急就篇》:“鬼薪白粲鉗釱髡。”顏師古注:“以鐵錔頭曰鉗,錔足曰釱。”“錔”是套上金屬器具的意思。《說文》:“錔,金有所冒也。”王筠《說文句讀》:“古所謂錔即今所謂套也。”《太平禦覽》卷六百四十五引《晉律》:“鉗重二斤,翹長一尺五寸。”1972年在陝西涇陽縣陽陵西北的西漢刑徒墓地出土的鉗,徑17―24厘米,翅長29.5―34厘米,重1150―1600克,與《晉律》所稱“鉗重二斤”基本相同。相當於桎的叫釱(dì)。《史記·平準書》:“敢私鑄鐵器煮鹽者,釱左趾。”唐司馬貞索隱:“《三蒼》雲:‘釱,踏腳鉗也。’……張斐《漢晉律序》雲:‘狀如跟衣,著足下,重六斤。’”“踏”應為“錔”。《晉書·刑法志》:“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時乏鐵,故易以木焉。”這說明正常情況下是要用釱的。

小 結

“三木”一詞今天的一些文人仍在使用。許寶華、宮田一郎主編的《漢語方言大詞典》言:“三木,指手銬、腳鐐、脖子鎖三種拘束犯人的重要刑具。官話。司馬中原《狂風沙》:‘有冤有屈也只有招認了罷,三木之下,壓住了多少冤情。’”[5]159這一解釋因不明來源而釋義未當。“三木”不是方言,也不是指手銬、腳鐐、脖子鎖三種刑具,而是泛指刑具。

注釋

①漢代所編《三蒼》及《蒼頡篇》中沒有解釋性的話,《漢志》小學類有東漢杜林《蒼頡故》一篇,玄應所引應是出自後人所作《蒼頡故》之類的著作。②參見趙平安:《釋“”及相關諸字》,《語言》第3卷,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收入趙平安:《文字·文獻·古史》,中西書局2017年版,第52-57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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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力.同源字典[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

[4]張新俊.據新出楚簡談談甲骨卜辭中的“梏”“圉”等字[M]//羅運環.楚簡楚文化與先秦歷史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13.

[5]許寶華,宮田一郎.漢語方言大詞典[M].北京:中華書局,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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