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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國企漲工資不得超效益增幅,禁違規設福利項目

新京報快訊(記者 沙雪良)國企工資總額增幅在經濟效益增幅內確定;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違規設立福利性項目;每年定期向社會披露企業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準,接受公眾監督……《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今天發布,明確改革國企工資總額決定機制和管理方式,完善企業內部工資分配管理,健全工資分配監管體制機制。

未實現保值增值,工資總額不增或下降

《意見》提出,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國企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完善國企工資分配監管體制,促進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在工資總額決定機制方面,《意見》提出,改革工資總額確定辦法,完善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按照“效益增工資增、效益降工資降”的原則,根據企業年度經濟效益情況,合理確定企業年度工資總額增長或下降幅度。

具體來說,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可在不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範圍內確定。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調整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外,當年工資總額原則上相應下降。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適度下降,具體降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確定。企業按照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確定工資總額,原則上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

對於工資效益聯動指標,《意見》提出根據企業功能性質定位和行業特點,按競爭類、特殊功能類、城市公共服務類等分類確定工資效益聯動指標。主要聯動指標包括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等。

競爭類國企工資總額預算實行備案製

《意見》提出,全面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對競爭類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備案製,但未建立規範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內控機制不健全的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認定,其工資總額預算應實行核準製。

對其他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核準製,但已建立規範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機制健全的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其工資總額預算可實行備案製。

所謂“工資總額”,是否包含津貼、補貼?《意見》對此予以明確,工資總額是指由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在企業內部工資分配管理方面,《意見》明確,國有企業集團應合理確定總部工資總額預算,其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原則上應低於本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

《意見》提出,國有企業應建立健全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合理拉開工資分配差距,調整不合理過高收入。國有企業可對關鍵技術崗位的優秀人才實行年薪製並設立企業年金。

“國有企業應調整優化工資收入結構,逐步實現職工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發放透明化。”《意見》要求,嚴格清理規範工資外收入,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資性支出,不得違規設立福利性項目。

國企超發工資將處理企業負責人

在監管方面,《意見》提出,加強和改進政府對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的指導和調控,將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情況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定期向職工公開,接受監督。

在資訊公開方面,《意見》要求,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國有企業每年定期將企業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準等相關資訊向社會披露,接受公眾監督。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國資監管等部門,定期對國企執行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規發放工資、濫發工資外收入等行為。對企業存在超提、超發工資總額及其他違規行為的,扣回違規發放的工資總額,並視違規情形對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構或司法機構處理。

據介紹,《意見》適用於由北京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參照執行。《意見》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見習編輯 侯佳欣 校對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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