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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商業天津子公司一門市違法遭罰 經營過期食品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4日訊 昨日,天津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和罰〔2019〕86號)顯示,當事人天津物美津和商貿有限公司貴陽路店經營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天津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處以罰款,並要求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交至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代收機構。

據中國經濟網查詢,天津物美津和商貿有限公司是北京物美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物美商業”,01025.HK)全資子公司,北京物美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有天津物美津和商貿有限公司全部股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存期限或者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以下為原文:

津市監和罰〔2019〕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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