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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風車“司乘互評”該修正了

  順風車“司乘互評”該修正了

  法治周末特約評論員 於立生

  近日,在知乎、微博等社交平台上,眾多女性網友紛紛曬出自己順風車APP的截圖,稱按某些順風車的產品設計,在乘客上車前,司機就可看到其他司機對該名乘客的評價——司機早知道你“不化妝也漂亮”,早知道你“素顏美女”,早知道你“美得不要不要的”……甚而至於像“美女下車時絲襪容易走光,看得想入非非”之類汙言穢語居然也在跟評留言板上立此存照。一時間一些年輕女性花容失色,惶恐不安情緒蔓延。

  這就是傳說中的,美其名曰的“司乘互評”。

  在以淘寶網等為代表的互聯網經濟1.0時代(網商經濟),淘寶網等也正是通過建立起消費者對商品、商家進行點評,並供後來消費者參考的機制,消弭了供需雙方關於商品的資訊不對稱問題,促使信任關係建立,助推交易達成。“消費者評商家”消弭資訊不對稱、降低交易成本,正是淘寶網等得以風生水起、發展壯大的關鍵經濟學動因。

  “消費者評商家”是有著倫理基礎的。消費者為商家的衣食父母。開門做生意,來的都是客,常態交易行為都是陽光下進行的,商家的經營行為本就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也正因此,誠信經營、注重口碑,成為基本的營商之道。

  “消費者評商家”也是有著法律依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6條明確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但是,過渡到以共享單車、順風車等為代表的互聯網經濟2.0時代(共享經濟),順風車卻在“消費者評商家”機制的基礎上,嬗變出了“司乘互評”機制。司機也是可以對乘客進行點評的;其理據,究竟又何在?

  固然,有別於網約車的營利性;根據交通運輸部等7部委《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順風車是非營利性的,“順風”合乘各方是“自願民事行為”關係,平台方則扮演了資訊中介、“撮合者”的角色。

  大抵也正源此,推出“司乘互評”機制背後的邏輯當是:凸顯民事主體之間的對等性。至於經濟動因,則無非是認為,在順風車業務中,司乘雙方是雙向選擇的,“司乘互評”有助於消弭陌生人之間的資訊不對稱,推動信任關係建立,最終促使業務“撮合”成。

  此外也不排除平台方還有著發展社交化功能的野心。微信、微博碗裡的肉,阿里巴巴的支付寶都想去舀一杓,在做社交化功能方面的探索;順風車平台有此意圖,也不為怪。

  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無論如何,掏錢付費的不是順風車司機,而是乘客;是司機在提供服務,不是乘客在提供服務。哪怕順風車業務確為非營利性的,乘客的掏錢付費只夠分攤司機油錢等必要合理成本性支出;但是,司機究竟不是在做義務勞動,基於省油錢等目的的非營利性服務,也還是服務。尤其是,平台方在順風車業務的“撮合”中,還是提取了傭金的。

  即此而言,哪怕點評機制的天平確需有所調整;但總體上,依然得傾向於“乘客評司機”一方;而不是司乘之間完全對等,對司機的點評乘客完全放任,不加限制。

  在傳統經濟時代,眾所周知,商家都是以開門納客,不挑客、不拒客為常態;而以基於業務需要而非歧視性的挑客、拒客為特例的。譬如,一些酒店會打出“衣冠不整謝絕入內”的告示,或是一些洗浴中心會打出“皮膚病謝絕入內”的告示。這也都有其合理性,並約定俗成為公眾所接受。

  援此為例作為參照,如若允許適度放開順風車司機對乘客的評價,以消弭司乘雙方之間資訊不對稱問題,評價內容也隻宜限定在公德素質、乘車禮儀等方面。譬如,僅限設定諸如是否衣冠整潔、是否候車守時、是否吸煙、是否醉乘之類的勾選項目,供司機勾選評價,而絕不牽涉遊離到其他方面;又更遑論放開來讓司機在點評留言板上隨意塗鴉、漫無邊際——“顏值爆表”“聲音很甜美”之類不一而足,甚至“美女下車時絲襪容易走光,看得想入非非”都能“到此一遊”?

  既然有順風車司機能夠見色起意、強奸殺人;那也就不能排除“繪聲繪色”類的司機點評乘客資訊可能成為一些心懷不軌不法分子的“獵豔導航”。放任司機對乘客隨意點評,這就好比裸露了一個風險敞口出來。若是一旦因此誘發出什麽惡性事件,平台方勢所必然會陷入關於安保機制缺陷和安保責任追究的撻伐拷問聲中。

  在消弭司乘資訊不對稱和抹平風險敞口強化安保之間,如何尋求一個平衡點?調校、修正“司乘互評”正是一個突破口。   (作者系時評人)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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