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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潔員瞌睡“勸退”,從嚴考核不應失掉人性化

堂吉偉德 時評作者

日前,有報導稱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曲江片區一位保潔員“五一”期間因上班時間打盹被辭。針對此事,西安市天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曲江片區經理稱,“曲江片區對保潔員一向實行高標準考核,薛女士(該保潔員)主要還是工作水準不達標而被‘勸退’。”並稱,目前公司尊重薛女士留下的意願,已為她重新安排另一路段的保潔工作,希望她能認真完成工作。

在上班時間打瞌睡,肯定違反了勞動紀律和崗位要求,保潔員理應為此承擔責任。但動輒“勸退”的做法,是否有些過於嚴厲?對員工實行高標準考核並無不當,但若不注重人性化,從嚴考核會成為教條性執行,並由此帶來對個體權利傷害。

是否勸退員工,應以“事實為依據,標準為參照”,在作出決定前厘清以下幾個問題:一是雙方的合約要件或是企業的管理制度中,是否有“一票否決”的實質性規定,比如打一次瞌睡並造成直接後果的應當辭職,若沒有類似規定,則此處分就是單方面的權力表達。退一步講,即便雙方的合作條款中有此類崗位管理制度規定,也應當給予對方必要的申訴權和解釋權,而不是冰冷而僵化地隻管執行。

二是有沒有考慮到客觀的因素,比如該保潔員當天打瞌睡的具體原因。從該保潔員及其同為保潔員的丈夫的解釋來看,“五一”期間加班的時間長是導致其打瞌睡的直接原因。如果事實成立,負累工作卻成為了被辭退的緣由,如此強烈的反差,讓人心生感慨。雖然打瞌睡影響工作是果,但原因改追究還要追究,究竟是主觀故意還是客觀因素,在處理的原則和方式上應截然不同。否則,就是對事實和原因的漠視。

三是有沒有兼顧到員工的長期表現。從業兩年的保潔人員,其表現究竟是不是“達不到應有的水準”,應根據期長期表現而綜合評判,作出科學、合理的客觀結論,而不是憑一次性表現給予評判。高標準考核,也應當建立在系統性評價上。

四是有沒有進行必要的勞動關懷。對於用人部門來說,在進行保潔區域劃分時,應當考慮保潔員住宿地與工作地之間的距離,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盡量結合就近原則,讓保潔員有更多休息時間。作為城市環衛工人,超負工作和年齡偏大是長期出現的職業現象,只有在充分考慮到員工實際情況並給予差異化關懷,在此基礎上作出過錯處分,才會令人信服。

說到底,該事件暴露出的還是一個群體權利弱勢的問題。環衛保潔人員地位低、權利弱、待遇差,在權利保護上相對不到位的新聞幾乎年年出現:2014年,雲南省盤宸環衛產業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辭退了103名高齡環衛工;2015年,陝西省西安市西關街辦近30名年齡超過65歲的環衛工,因高齡又因政策無法購買養老保險,被通知“別再來了”。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環衛工人生存狀況及其影響因素”的調研數據也顯示,超過70%的環衛工人表示“受歧視,不被尊重”。這就是這些“城市美容師”的真實情況。

“哪有什麽歲月靜好,不過是有人替你負重前行。”讓“負重前行”能夠“歲月靜好”,離不開制度溫情與人性關懷,給予環衛保潔人員一次“打瞌睡”的寬容,社會才會更加溫暖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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