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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姐姐的寶馬回老家 嚴重超速遭記12分

  7月13日,一輛從福州回四川蓬安的寶馬轎車,在重慶境內超速行駛,時速高達190KM/H,剛出高速就被攔下,一次性被記12分和2000元。司機懵了,這回程可怎辦?

  7月13日9時31分許,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第四支隊六大隊在滬渝高速公路下行方向新立服務區開展專項執法工作時,一輛車牌為閩AK5R**的寶馬轎車因為嚴重超速被執法設備抓拍,並報警,該車出高速收費站時被攔截接受調查。

  執法人員現場調查發現,該轎車在滬渝高速下行方向1608KM+300M路段被測速設備拍攝到其瞬間速度達到190KM/H,超過規定時速(限速100KM/H)達90%。

  司機胡某軍稱,寶馬轎車是他姐姐的,自己是7月12日13時左右從福州出發,準備回四川篷安老家辦事。當執法人員提醒他超速了,速度達到190KM/H時,胡某軍表示,自己確實開得快,對執法人員提供的測速證據表示沒有疑議。不過胡某軍希望執法人員能延緩對他的處罰,如果這一下被記12分,將無法繼續駕車,這回程可怎辦呢?

  最終,胡某軍因在高速路上超速(超過限速50%以上),被處以2000元罰款,記12分。

  相關法規

  記分累計達12分,記分清除前不能駕車

  《路線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行車執照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機動車行車執照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警察機構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行車執照。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行車執照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警察機構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路線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路線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行車執照;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警察機構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行車執照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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