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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在有效期內就能安全使用嗎?搞清這兩個前提,安心用藥不再憂

看到標題,或許你會不屑:平常生活中,我們會在各種包裝上接觸到「有效期」。尤其在使用藥品前,大多數人都有意識去查看。

就那麼個「日期」擺在面前,明明白白,為何非說不簡單?

誤區一:很多人無法區分有效期和失效期,甚至認為二者為同一概念。

舉例:2019年6月2日,尹女士消化不良引起腹脹不適,想起家中有一盒未用且包裝完好的多潘立酮片,找出來後發現包裝盒上寫著有效期至2019-06,於是糾結過沒過期,還能不能吃?

提示:有效期是指藥品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能夠保證質量的期限。失效期是指藥品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其質量到某年某月即可能達不到原定標準的要求。尹女士的這盒葯標註有效期至2019-06,說明可以用到2019年6月30日;若標註的是失效期至2019-06,則只能用到2019年5月31日。

如果保存條件適宜的話,尹女士的這盒葯在有效期內,這時是可以服用的。

誤區二:有的人認為過期不久的葯只會在療效上稍打折扣。

舉例:張奶奶有經常備葯的習慣。最近因感冒咳嗽,拿出家中備用的感冒顆粒,沖服前卻發現過期一個多月了,但拆開看到顆粒外觀很好,並未受潮,覺得丟了可惜,於是選擇了繼續服用。

提示:藥品的有效期是根據其效價和穩定性設定的保證質量仍能符合或高於國家法定標準的時間範圍,所以不能說在標註有效期最後一天可用,過了一天就絕對立馬不能用了。

這是一個質變的過程,只能說效期較遠的葯在質量上更可靠。

當超出這個期限可能存在幾種情況:

①極少數穩定性高的藥品可能藥效基本不變;

②大多數藥品會隨時間發生質量變化,有效含量降低伴隨雜質含量升高,不僅療效降低,有時甚至會產生毒性。

過期藥品除非經葯檢所檢驗確認質量尚符合規定,否則不建議再使用。

因此張奶奶為節約而服用過期葯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以免「省小失大」。

誤區三:藥品只要在標註的有效期內,就能安全放心地使用。

舉例:小歐同學因為用眼過度,經常感覺眼睛乾澀。他拿起幾個月前剩下的大半瓶眼藥水,看了看有效期至2021年02月,便放心地用了起來。

提示:藥品有效期只有在兩個前提條件下才有意義,一個是概念中提到的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另一個則是藥品未開啟。

藥品一旦開啟,在保存和使用過程中易受到外界環境的影響,使藥品汙染或變質而縮短藥品「生命周期」。

除說明書另有規定外,一些無菌製劑,如眼用製劑、鼻用製劑、塗劑、塗膜劑等通常在啟用後最多可使用四周。

對於固體口服製劑,拆零、分裝後,貯存方面不及原包裝,在特定的條件下,對有效期的規定為:從重新包裝之日起不超過6個月;或(藥品有效期 – 重新包裝日期)╳25%;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

若藥品出現變色、霉變、結塊、渾濁等現象,即使效期較遠,也不應再使用。

小歐同學幾個月前就已開啟的眼藥水,極有可能已受到汙染而滋生細菌,繼續眼部使用存在安全隱患。

(編輯LostD。圖片來源網路 侵刪)

湖南醫聊特約作者:湖南旺旺醫院藥學部 諶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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