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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開最大罰單 北八道交不出56.7億罰款會怎樣

  證監會開史上最大罰單 ,北八道集團交不出56.7億罰款會怎樣

  經濟導報 

  來自微信公號:山東財經報導

  3.15之際,證監會開出史上最大罰單,北八道集團因涉嫌操縱市場案被作出沒一罰五的頂格處罰,罰沒款總計約56.7億元

  山東財經報導注意到,北八道操縱期間累計獲利9.45億元,也就是說,除了獲利部分之外,北八道還要繳納47億餘元的罰款。這對於注冊資本僅5000萬元、使用大量配資操縱市場的北八道而言,全額繳納罰款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那麽問題來了。如果北八道集團不繳納罰款或繳納不完全,證監會會有啥措施追繳罰款?最大罰單到底能有多少實際到账?對於就是沒錢的處罰對象,“沒一罰五”又有多少的實際效力?

  01

  大量使用配資炒作新股

  綜合眾多媒體資訊,北八道集團涉嫌操縱的次新股包括張家港行江陰銀行和勝股份,操縱期間累計獲利9.45億元。因為是“沒一罰五”的頂格處罰,罰沒款總計約56.7億元

  山東財經報導就來重點分析下,北八道集團炒作資金及其注冊資本情況,看看其有多少實力付清罰款。

  據證監會稽查執法人員介紹,經調查,2017年2月到5月間,北八道集團及其實際控制人組建、控制了一個分工明確的操盤團隊,通過多個配資中介籌集資金數十億元,利用300多個股票账戶,採用頻繁對倒成交,盤中拉抬股價,快速封漲停等手法,炒作多隻次新股,涉嫌操縱市場。

  由此可見,北八道集團的炒作資金絕大部分都是配資,應是到期即還。最終歸屬北八道集團的就是炒作所得的9.45億元,其中操縱張家港行違法所得約1.39億元,操縱江陰銀行違法所得約3.40億元,操縱和勝股份違法所得約4.67億元。

  在沒收違法所得之後,實際上,北八道集團的數十億炒作資金早已歸還,是無法也不能用來交罰款的。

  02

  兩個“北八道集團” 注冊資本分別為5000萬元、3000萬元

  在炒作資金之外,北八道集團的資本實力如何、是否有能力繳納罰款呢?

  山東財經報導梳理發現,公開報導中,被處罰對象有稱呼為“北八道集團”的,也有稱其“廈門北八道集團”的。

  而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及天眼查系統,確實存在北八道(廈門)物流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廈門北八道”),有媒體稱,這就是被處罰企業。

  查詢資訊顯示,廈門北八道成立於2006年8月,注冊資本5000萬元,法定代表人何雪,企業類型是自然人獨資企業。公示主要人員除何雪外,還有監事林玉婷。且2018年2月26日,廈門北八道剛變更了工商資訊,何雪此時才出現在名單中。

  此外,在上海自貿區還有一家北八道集團有限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法人代表林慧慧,最初的股東分別為林玉婷和林慶豐。而林慧慧、林玉婷此前都出現在廈門北八道的工商資訊中。

  顯然,廈門北八道和上海北八道集團關係匪淺。

  而根據公開報導的證監會擬處罰資訊,處罰對象為北八道集團及其實際控制人林某某父女等人,這與上面的資訊也有頗多契合之處。

  引起山東財經報導注意的是,北八道集團在2017年12月剛剛變更了注冊資本,由50000萬元變更為3000萬元。這是否和證監會的調查和處罰有關,值得玩味。

  03

  罰款執行不到位很多 警示作用更大

  兩個“北八道集團”變更工商資訊、減少注冊資本的舉動,是否是為了逃避罰款我們不得而知,但47億餘元的罰款,即便對國內的不少大集團也不是輕而易舉的事,證監會“史上最大罰單”收不足罰款也很可能是大概率事件。

  如果北八道集團不交罰款或交不上罰款,證監會又該怎麽辦呢?

  “如果被處罰對象不交罰款或者交不上罰款,證監會可以申請法院強製執行。”北京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沈濤律師對山東財經報導表示,可以執行被處罰公司財產和實控人的個人資產;如果還是執行不到位,那麽可以對北八道集團的法定代表人和實控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山東財經報導了解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如果沒有能力全部繳納罰款,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構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一旦北八道集團的法定代表人和實控人林某某父女被限制消費措施,又會有哪些影響呢?

  根據我國《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乾規定》第三條顯示,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上等裝修房屋;

(四)租賃上等辦公大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沈濤律師表示,證監會的史上最大罰單執行不到位也是可以理解的,罰款執行不到位的也很多,但這並不影響“史上最大罰單”的作用,其示範效應可以警示那些心懷叵測的人,表明證監會從嚴處罰、頂格處罰的態度。(記者 段海濤)

責任編輯:高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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