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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證券前員工為討債變身詐騙 與債務人一同獲刑

  新浪財經訊 9月1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友誼路證券營業部前員工為使債務人償還自己的債務,指使債務人以開立新三板股票账戶為名,騙取他人錢款,並事先通知法院將所借錢資金凍結劃轉,最終和債務人一同以詐騙罪判刑,被判12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2年;債務人董建勇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兩人共處罰金2500萬並退賠被害人486.4萬元損失。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被告人行為均觸犯詐騙罪

  被告人王鬱,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於河北省秦皇島市,漢族,大學文化,曾系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友誼路證券營業部員工,戶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

  被告人董建勇,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於河北省唐山市,漢族,高中文化,遼寧省朝陽市西姆萊斯石油鑄鋼管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

  2015年8月10日至12日,被告人王鬱與陳某1、李某在向被告人董建勇索要債款過程中,在明知被告人董建勇身負巨額債務且無法償還債款的情況下,指使被告人董建勇以開立新三板股票账戶為名,向被害人隋某1借款人民幣500萬元。其間,被告人王鬱以執行被告人董建勇名下財產為由,聯絡二被告人因民事訴訟涉及強製執行裁定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法官王某、杜某對2015年8月12日轉至被告人董建勇名下上述借款進行強製執行。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王鬱隨同王某、杜某將被告人董建勇股票账戶內人民幣500萬元強製劃撥至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账戶,上述款項於同年10月9日扣除執行費後剩餘495萬元發放給被告人王鬱的債權人陳某2。被害人隋某1因借款被法院劃撥,無法取回借款,後造成被害人隋某1直接損失人民幣486.4萬元,被害人隋某1於2015年8月23日報警,後警察機構分別於2017年3月3日、2017年5月1日將被告人董建勇、王鬱抓獲歸案。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構向法院移送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董建勇在身負巨額債務,無力還款的情況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為免除自己債務,隱瞞上述事實,以開立新三板股票账戶為名,騙取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王鬱明知被告人董建勇身負巨額債務,無債務償還能力,為滿足自己債權債務,指使董建勇以開立新三板股票账戶為名,騙取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二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董建勇、王鬱的刑事責任,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提請辯護意見

  被告人王鬱及其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王鬱未參與董建勇向隋某1的借款;王鬱作為董建勇的債權人,通過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取得董建勇所借錢款,並無不當。綜上,公訴機構指控王鬱犯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宣告王鬱無罪。王鬱的辯護人還當庭宣讀、出示了有關書證、辨認筆錄。

  被告人董建勇及其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董建勇受到王鬱的脅迫,接受王鬱的安排向隋某1借款開立股票账戶;董建勇對王鬱通知執行機構對涉案款項進行扣劃並不知情。綜上,董建勇不具有夥同王鬱詐騙隋某1錢款的主觀故意和行為,依法應宣告董建勇無罪。董建勇的辯護人申請法庭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調取董建勇提交的執行異議材料。

  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 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鬱、董建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共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均應予懲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王鬱、董建勇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王鬱、董建勇及各自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兩人均被判12年 共處罰金2500萬並退賠被害人486.4萬元損失

  鑒於王鬱能主動到案,董建勇具有部分退贓情節,可對二人均酌予從輕處罰。王鬱濫用私權,將國家公權力作為完成其詐騙犯罪的工具,且在被害人已報案的情況下,仍通過申請執行最終實現對被害人錢款的非法佔有,該節應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法院根據被告人王鬱、董建勇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二、被告人董建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三、責令被告人王鬱、董建勇共同退陪被害人隋某1損失人民幣四百八十六萬四千元。

  四、未隨案移送的中國建設銀行卡一張、U盾一套,作為犯罪工具由扣押機構予以沒收。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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