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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財政部經常要向內藏庫“借”錢

宋朝的國庫可以分為左藏庫與內藏庫兩個系統。左藏庫歸三司(元豐改製後為戶部)管轄,類似於財政部的金庫。內藏庫則不受三司或戶部管轄,“外庭不得預其事”,因此也被後人視為“天子私庫”。

不過,我們以前說過,宋朝內藏庫嚴格來說,並不是皇帝個人的小金庫,而是國家的儲備庫。因為從內藏庫物資的使用情況來看,儘管皇室的日常用度取之內藏庫,但這部分的支出隻佔極小的比重,內藏庫更重要的開支,乃是用於國家的公共事務,包括且不限於:1)讚助軍費,如熙寧四年(1071),河東軍費不足,神宗“令三司借內藏庫銀二十萬兩,付本路”;2)讚助政府購買,如大中祥符九年(1016),“發內藏錢二十萬貫,令三司預市綢絹,以濟京東、西路之乏。時青、齊間絹直八百,綢六百,官給絹直一千,綢八百,民極以為便”;3)讚助國家福利,如北宋京師設東南西北四所福田院,“歲出內藏錢五百萬給其費”;4)讚助官營企業,如熙寧變法期間,神宗皇帝下詔:“天下商旅物貨至京,多為兼並之家所困。宜出內藏庫錢帛,選官於京師置市易務,遇有客人物貨出賣不行,許至務中投賣。”

因此,我們認為內藏庫更像是戰略儲備庫,而非天子私藏。

內藏庫是非常有錢的,因為宋朝各個鑄錢監每歲新鑄造的銅錢名義上都要先存入內藏庫(實際上各鑄錢監的銅錢當然不可能全部運到京師,但名義發行權歸內藏庫),再由內藏庫撥給財政部門——三司(戶部)使用。此外,內藏庫還掌管金銀的儲備,政府從坑冶課利所得的金銀、商民入納榷貨務的金銀、地方上供的金銀,都要存入內藏庫。

三司(戶部)獲得內藏庫劃撥的金屬貨幣(主要是銅錢)後,又通過政府購買、發放薪俸、賑災等方式,將銅錢投放入市場,流布於天下。經過若乾輪流通,一部分銅錢又通過政府稅收、國家專賣、坊場買撲等方式,回流到政府手裡。這些回流的銅錢,照例也要按一定比例納內藏庫封樁。

這些進入內藏庫的金屬貨幣都屬於國家儲備。三司(戶部)的一般性財政開支都由左藏庫支付,而當左藏庫不足、財政出現赤字時,就需要動用內藏庫的儲備了:“縣官(此處‘縣官’為‘朝廷’之意)有钜費,左藏之積不足給,則發內藏佐之。”

有意思的是,這個“發內藏佐之”的方式,通常不是直接給財政部門撥款,而是由內藏庫向政府提供貸款:“自乾德、開寶以來,用兵及水旱賑給、慶賜賞賚,有司計度之,所闕者,必籍其數以貸於內藏。”

既然是借貸,當然需要償還,“俟課賦有余即償之”。不過,如果財政實在沒有盈余還貸,皇帝通常也會蠲免債務,比如從淳化朝至景德朝二十年間,三司“歲貸百萬,有至三百萬者,累歲不能償,則除其籍”。

我們應該如何理解內藏庫與朝廷之間的借貸關係呢?有一部分宋朝士大夫顯然並不認同這一借貸關係,天禧元年(1017),因為發生旱蝗之災,宋真宗擔心國用不足,問參知政事李迪“何以濟”,李迪說:“祖宗初置內藏庫,欲辦兵複西北故土及以支凶荒。今邊鄙無他費,陛下用此以佐國用,則賦斂寬,民不勞矣。”真宗說:“當出金帛數百萬借三司。”李迪說:“天子於財無內外,願詔賜三司以顯示德澤,何必曰借?”

李迪反對“曰借”,是因為他認為國庫不應分內外。但實際上,內藏庫“佐國用”的方式通常都是出借,而非撥款。特別是宋神宗朝,內藏庫向政府貸款後,會一再要求政府償還,如熙寧七年(1074),“內藏庫乞令三司分二年償借過買鈔錢帛三百萬”,即要求三司分兩年償還借內藏庫的300萬貫(匹)錢帛;次年,由於政府部門曾借內藏庫錢未償還,神宗又詔:“司農寺歲支坊場錢二十萬緡,都提舉市易司歲支息錢二十萬緡,償內藏庫。”

那麽,這是否說明內藏庫的性質就是天子私庫呢?我覺得不應該這麽理解,毋寧說,“曰借”恰好體現了內藏庫作為國家儲備銀行的特點,因為,為政府提供貸款正是儲備銀行的職能之一。在現代國家,政府也常常向央行或儲備銀行借款。所不同者,現代儲備銀行的出借,是印鈔票,宋代內藏庫的出借,是拿出真金白銀。

說到這裡,我們會發現,宋代的內藏庫與三司(戶部)構成了一種類似於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有點像央行與財政部的關係。內藏庫則有點像國家的儲備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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