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摔狗”案當事人均被行拘7日,是和稀泥式處罰嗎?

吳元中 時評作者

備受關注的成都“疑因索酬不成摔死小狗”事件近日有了結果。何某某因利用網絡發送威脅、恐嚇資訊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吳某某因利用網絡散布他人個人私密資訊,均於3月27日被警方依法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據成都商報報導,2017年12月,吳某某的柯基犬在小區走失,後被何某某領養,雙方因歸還問題產生糾紛。1月11日,吳某某前往何某某家索要,後者拒不開門,吳報警,民警未在家中發現該犬,後在樓後地面發現狗已死亡,系何某某用毛巾等物打結成繩,在將狗放到樓下過程中致其落地死亡。2月5日,法院調解處理了該糾紛。7日,吳某某報案稱人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脅,生活受嚴重干擾;10日,何某某報案稱個人隱私被他人泄露,生活受嚴重干擾。

警方調查發現,吳某某於1月10日通過微博散布何某某手機號碼等隱私;何某某於1月11日通過微信向吳某某發送威脅、恐嚇資訊,威脅其人身安全,因而作出上述處罰。此外,另有李某、劉某、丁某三人泄露何某某個人資訊及隱私,也均被處以7日拘留。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既然何某某與吳某某確實存在發送威脅、恐嚇資訊、散布他人隱私等行為,其行為構成違法,警方依法對他們進行處罰是應當的。

不過,這並不是說在處罰輕重和自由裁量權運用的妥當性上也毫無瑕疵。從現有報導披露的資訊來看,吳某某與何某某兩名主要當事人的違法情節孰輕孰重,不好判斷。但5名當事人全都被處以7日拘留處罰,確實容易讓人產生“各打五十大板”的嫌疑。舉個例子,吳某某和李某散布何某某手機號碼,與丁某散布何某某身份證件和家庭資訊的危害性是否一樣?在處罰上是否應考慮輕重之別?

在針對此事的新聞評論區,不少網友質疑上述的處罰是“和稀泥”。如果警方能拿出更實錘的證據,來證實處罰的公平與合理,就更完美了。別忘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明確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此外,值得反思的是,何某某寧願把狗放走(致其摔死)也不願歸還失主,固然讓人憤懣,但動物走失被他人收養,失主領回時付給收養人一定費用也是應該的。雙方糾紛究竟是因為吳某某拒不支付費用,還是何某某獅子大開口,令人無法接受?這一資訊目前似乎也不得而知。不過,無論如何,吳某某不是依法維權,而是通過微博散布何某某手機號碼等隱私,並由此招致何某某的威脅報復,再次將“戰火”更新,雙方都難辭其咎。

其實,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如果雙方相互諒解、不予報案,是不會追究的。摔狗糾紛於2月5日本已處理完畢,雙方不是摒棄前嫌,各自回歸正常生活,而是耿耿於懷,繼續糾纏不休,最終都為自己的任性付出了代價。當然,通過雙方互追到底,對各自違法行為予以處罰,更能讓人引以為戒。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