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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刑14年未坐牢副行長已予收監,網友質疑“紙面服刑”何時休?

目前,法院已經對朱某宇進行收監了。但對於此案是否有執法人員涉嫌徇私舞弊,相關負責人表示還在調查當中。

文 | 一 一

5月10日,#獲刑14年未坐牢副行長現予收監#登上微博熱搜第七名,事發緣於德州銀行濱州分行副行長的朱某宇多次詐騙,卻依舊以“保外就醫”逍遙法外。

事件經過媒體曝光以後,有了新進展,法院已經裁決對其執行收監。

副行長詐騙被判14年

2015年8月至12月,時任德州銀行濱州分行副行長的朱某宇因沒有能力償還個人債務,利用其職務便利編造借款企業需要貸款周轉資金等理由,以借款企業的名義與受害人王學軍經營的濱州市藍色物資有限公司、受害人張玉剛簽訂借款合約並作為擔保人,先後實施4次合約詐騙,數額共計1100萬元。受害人以朱某宇涉嫌合約詐騙為由報警。

德州銀行濱州分行副行長朱某宇

2020年1月10日,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朱某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企業名義,在簽訂、履行合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約詐騙罪。最終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以朱某宇犯合約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責令其退賠被害人1097萬元。

朱某宇不服,提出上訴。同年4月15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然而,讓人意外的是,二審之後朱某宇並沒有入獄服刑,而是以“保外就醫”之名繼續逍遙法外。

當時的一審主審法官表示,朱某宇收監前夕送至醫院體檢時血壓已經高達230mmHg。雖經治療但仍達到很高危程度並發髒器受損,依據司法通〔2014〕112號規定,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的相關條款規定,只能按照規定對其監外執行。“情況就是這樣,確實被判了14年,確實沒被關進去。他(張玉剛)覺得朱某宇弄得他‘家破人亡’我們也很同情他,但是沒辦法。”

被害人多年反映“保外就醫”有問題

在此期間,法院沒有給受害人張玉剛提供過任何保外就醫的相關材料,也從未主動向受害人說明情況。

“刑事判完不收監,民事判完收不到錢。”作為被害人的張玉剛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他一直四處反映情況。

2020年12月,朱某宇被判有期徒刑14年後未收監的情況,經媒體報導引發關注。

2020年12月12日,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發布通報稱,經詳細調查,確認朱某宇符合監外執行條件。《通報》還介紹,2020年6月24日,朱某宇到濱城區司法局彭李司法所報到。檢察機關對朱某宇接受社區矯正情況進行了監督檢察,未發現脫管漏管問題。

但張玉剛表示,相關部門的通報他並不認可,依法向相關部門申請,要求更換一家醫院對朱某宇進行體檢,2021年2月,相關部門安排了一次重新體檢,經認定朱某宇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4月下旬,濱城區司法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法院已經裁決對朱某宇進行收監。

張玉剛說,4月20日他確定了法院裁決對朱某宇執行收監的信息。他希望相關部門能出具執行收監的材料,但是對方隻讓他用手抄錄了一份。

張玉剛提供的“執行收監材料”顯示,濱州區司法局2021年3月9日建議對朱某宇收監執行,法院於3月10日立案,並報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並委託濱醫附院對其診斷,經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診斷,審查意見為朱某宇所患高血壓不符合保外就醫疾病範圍相關條款規定的程度。

目前,法院已經對朱某宇進行收監了。但對於此案是否有執法人員涉嫌徇私舞弊,相關負責人表示還在調查當中。

“保外就醫”漏洞需徹查

“朱某宇被判有期徒刑14年後未收監”一事之所以引發大眾極大的關注,最為關鍵的原因就是他獲刑14年卻憑高危疾病獲得“保外就醫”。

從孫小果“死而複生”到巴圖孟和“紙面服刑”15年,再到朱某宇被判有期徒刑14年後未收監,這背後都暗藏“保外就醫”的鬼魅影子。大家對“保外就醫”如此敏感,是因為“保外就醫”最容易造就“紙面服刑”,讓犯下不可饒恕罪行的罪犯逍遙法外,負面影響也極其惡劣。

那麽,“保外就醫”到底是不是法律漏洞?

實際上,“保外就醫”指的是暫時在監獄外執行刑期。這是法律的人性考量,某種意義上是對重大疾病患者采取的特事特辦,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也是司法對罪犯健康權益的保障。

可是,現如今這一人性化關懷措施卻被部分人鑽了空子,成為權力與金錢合謀操弄的工具,一些“保外就醫”變成了“保而不醫”,甚至演化成了滋生腐敗的黑色交易。同時,有的“保外就醫”,明顯不符合相應的條件或是超過了必要的時限,一經啟動便“一保到底”,使違法犯罪人員逃避應有的懲處。在一些反腐電視劇的經典橋段中,明顯失當的“保外就醫”也成為被針砭的對象。

“保外就醫”,絕不能偏離法治軌道,不能為犯罪分子開辟“逍遙獄外”的特權通道。相關決定的作出與執行,必須有嚴格的制度流程,必須有充分的現實依據,必須有全鏈條的嚴密監管。否則,任由失當的“保外就醫”橫行,既是對受害者的明顯不公平,也會直接侵蝕法治公信力。

央媒評論指出,在部分“保外就醫”事件屢屢引發質疑之際,有關部門絕不能視而不見、選擇性失明。一方面,對於作出“保外就醫”決定的過程,應當進行全面調查,詳查每一個環節的相應依據,詳查是否存在明顯的弄虛造假以及權錢交易等腐敗問題;另一方面,如果調查發現其中確實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違法問題,也必須追責問責,依法予以從重處理,切實提高違法成本、形成震懾效應,進而遏製住試圖鑽制度“空子”的違法亂紀行為。

所有的“保外就醫”,必須能夠經得起法律的審視,經得起時間的檢驗。舉一反三,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讓“保外就醫”相關決定的作出者不敢任性而為、肆意妄為,才是對法治原則的敬畏與恪守。是時候對“保外就醫”來一次全面“體檢”了!

資料來源 | 新華社、中國紀檢監察報、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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