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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評論員:轉款錯誤自行解決有違現代法治原則

光明網評論員:今天(7月6日)有媒體報導說,廣東的黃先生不久前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給表妹轉账,結果誤將8萬元錢轉進了與表妹微信昵稱一樣的他人账戶。事發之後,實際收款方不僅不還錢,還將黃先生拉黑。對黃先生的投訴,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服讓黃先生與對方自行協商解決,但黃先生不知道對方任何真實身份資訊,警察和法院也都以此為由表示無法立案。

  對這件事,網絡嘩然。有人翻出“平安南京”於2016年10月22日在社交媒體上的圖文發布,還原了一起同類事情的解決過程:2016年10月21日晚,江蘇省南京市警察局鼓樓分局接到報案稱,一個名字叫Boyd的美國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錯轉千餘元,鼓樓分局馬上與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聯繫,追回了這筆千餘元的款項。

  如此比對,並非說南京市警察局鼓樓分局的做法有何不妥。恰恰相反,南京市警察局鼓樓分局的做法是盡職盡責的應然所為。翻出舊事對比,只是說明上述黃先生報案的地方警方,以不知道錯收款方的任何真實身份資訊為由而不予立案解決,是地地道道的托詞而已,是失職不履責的行為。難道所有案件的當事者都要給警方留下姓甚名誰,警方才能立案?如果不知當事方姓名可以成為不立案的理由,那麽,南京市警察局社交媒體注冊账戶發布的鼓樓分局上述所為就純屬法外執法,多管閑事。

  “有權利必有救濟”,這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是現代社會運行的基本規則。這個原則和規則,不僅僅適用於刑事案件,也同樣適用於民事案件;不僅僅適用於社會秩序的建構,也同樣適用於市場經濟的規範。有權利的損益而不救濟,權利就名存實亡;有權利的損益而不救濟,國家組成及公民納稅就失去了意義。在當代,權利的行使越來越以掌握一些技術為前提,權利的保障和保護也越來越以技術設計為依托。但是,任何涉及權利行使和保障的技術化設計,如果存有任何可能給權利造成損益的紕漏,就必須輔以技術化補償和救濟為設計和設立的前提,必須以權利行使、實現和保護為技術運行的前提條件。

  在層出不窮的技術面前,任何人在通過——有時往往是被迫通過——技術化程式行使權利時,都有可能失誤,並由此種自行失誤造成自身權利的損益。這樣的失誤,並不構成因此而受損益的權利不得救濟的理由,更不構成權利救濟的有責機構以權利人自身失誤為由而不作為、甚或讓權利人去自力救濟的理由。

  如果存在沒有為使用者誤用而造成權利損益進行救濟的技術,則這樣的技術就失去了運用的前提;如果法定權利救濟機構以使用技術失誤為由不行救濟,則權利救濟機構存在的法理依據便被弱化。

  以權利為第一位,任何技術的創新和運用必須以不損益權利、或為可能的損益留有充分的技術救濟手段和途徑以保護權利,這是法治原則的具體體現。這個原則,也是當今開始盛行於某些地方的一些技術,在另外一些地方卻難以實行的原因。一些便利生活的技術,如果沒有為可能的權利損益預留救濟的太空,則不能通過審查,或者開發者自己考慮到權利救濟的成本也不敢將這樣的技術應用於市場。

  在權利問題上,如果沒有權利者指向明確、邊界限制嚴格的聲明,從來不存在非經法定程式的讓渡或者“以便利換取(放棄)權利”,也同樣不存在權利救濟機構可以默認使用技術便是放棄權利因而可以對權利的損益視而不見、無動於衷的公權行使規則。

  (轉載請注明來源“光明網”,作者“光明網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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