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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後闖進村委會 肆意打砸被拘留

近日,黃泥河派出所依法查處一起酒後故意毀壞財物案件,違法行為人被處予行政拘留,並對毀壞的財物照價賠償。

深夜接警

2018年3月25日23時45分,黃泥河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黃泥河鎮某村委會辦公樓裡闖入一男子,該男子不知何故,正在砸東西,周圍群眾無法接近,請求出警處理。

聞警而動

接到報警後,黃泥河派出所迅速組織警力趕赴現場調查了解。民警到場後發現:現場位於黃泥河鎮某村委會辦公樓二、三樓會議室,室內辦公用品被掀翻在地,辦公椅被砸壞,涉事男子滿身酒氣,疑似醉酒狀態。為迅速查明案情,民警立即將其控制並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詢問。

約束醒酒

因該男子言語含糊,思維不清,為保障其人身安全,民警當即對其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幫助盡快醒酒。

如實供述

在大量人證、物證面前,該男子如實供述了酒後毀壞村委會財物的違法事實。經查,2018年3月25日23時許,黃泥河鎮某村委會正在召開會議,飲酒後的趙某某因對低保評議不滿,竄至村委會辦公樓,闖入會議室,摔、砸室內辦公用品。砸壞椅子三把、損失價值900元人民幣。

接受處罰

經民警疏導教育,趙某某願意接受處罰並對酒後的莽撞行為感到後悔。目前,違法行為人趙某某(男,漢族,31歲,家住黃泥河鎮某村)因涉嫌故意損毀財物,被富源縣警察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違法行為人趙某某毀壞財物現場

民警提醒:

一、依法反映請求或情況。通過正規管道反映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情況或問題,采取極端或過激行為,不能解決問題,還有可能涉嫌違法。

二、酒醉的人違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來源:富源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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