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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業股份一員工私刻章簽單 南紡股份紅太陽被騙5千萬

  新浪財經訊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李程職務侵佔罪二審刑事裁定書。李程系弘業股份子公司員工,其私刻弘業股份印章、冒用公司名義,2016年先後與紅太陽南紡股份兩家公司簽訂採購合約,並將所獲取的貨物擅自截留銷售,所得款項用來填補有關公司業務壞账及個人消費,共造成南紡股份、紅太陽兩家經濟損失5313.2萬元。

  李程,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原系江蘇弘業永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業永為公司)業務經理,住南京市江寧區。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犯合約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李程職務侵佔一案,已於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蘇01刑初21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原審被告人李程提出上訴。

  據介紹,李程系弘業永為公司業務經理,對外以江蘇弘業股份有限公司(系弘業永為公司的控股公司,以下簡稱弘業公司)名義開展業務。根據弘業公司國內銷易業務管理制度,開展業務、簽訂合約、支付貨款等均須履行審批手續,業務員或其他非授權人員無權對外簽訂合約;嚴禁開展無真實貿易背景的虛假業務和純融資業務。

  2014年11月,弘業公司開始與連雲港金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辰公司)進行苯乙烯代採購業務,由弘業公司採購苯乙烯並向金辰公司銷售,李程具體負責該項業務。

  後因金辰公司經營虧損無力歸還弘業公司貨款,李程為避免其職務、經濟待遇受到影響,向弘業公司隱瞞了上述情況,並決定采取找其他公司墊資購買苯乙烯原料,由金辰公司加工成聚苯乙烯成品銷售,從而賺取加工利潤並實現資金流轉,以期金辰公司取得土地證辦理抵押貸款後歸還所欠弘業公司貨款。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李程發現上述方式無法盈利、虧損不斷擴大。為彌補前期形成的虧空,李程在明知其無資金償還能力的情況下,私刻弘業公司印章、冒用弘業公司名義,於2016年1月至4月間先後與南京紡織品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紡公司)、南京紅太陽醫藥科技雲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太陽公司)簽訂五份採購苯乙烯合約,將南紡公司、紅太陽公司交付的共計價值人民幣5313.2萬元的貨物擅自截留後通過南京市美力福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力福公司)對外銷售,所得錢款用於彌補前期個人消費和幫助金辰公司償還欠弘業公司貨款等形成的虧空,造成南紡公司、紅太陽公司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313.2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以合約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程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責令被告人李程退賠被害部門南京紡織品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212.2萬元,退賠被害部門南京紅太陽醫藥科技雲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101萬元。

  抗訴機構認為,一審判決未對案件事實進行準確、全面評價,導致定性錯誤,適用法律不當。1.李程實施犯罪行為,是利用其擔任業務經理的職務便利,而非工作便利。2.李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對南紡公司、紅太陽公司已交付至弘業公司名下的貨物實施處分行為,侵害了本部門財物的所有權。3.一審判決責令李程向被害部門南紡公司、紅太陽公司退賠相關經濟損失,但該判決認定的被害部門既沒有被告知相關權利事項,亦未實際參與訴訟活動;判決內容亦有違公平原則,對涉案主體民事權利的維護產生障礙。

  上訴人李程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其為美力福公司實際控制人錯誤,該公司由金辰公司和郗某實際控制;一審判決定性不當,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不構成合約詐騙罪。

  經重新審理,法院認為,李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采取私刻公章、假冒部門名義的手段欺騙他人簽訂合約,騙取對方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合約詐騙罪。上訴人李程主動投案,並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一審判決認定李程犯合約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符合法律規定。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發表的李程行為構成合約詐騙罪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撤回抗訴決定亦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裁定準許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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