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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強化善意執行 查封財產能“活封”的不“死封”

最高法22日舉行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提出,要強化善意執行的文明理念,避免因查封影響財產效用的發揮,能“活封”的不“死封”。劉貴祥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將專門制定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的規範文件,盡早發布。

劉貴祥指出,要強化善意執行的文明理念。在執行工作中,在確保債權實現的情況下,執行措施要適度、合理、必要,盡量降低對債務人的不利影響。杜絕明顯超標的查封,對可以分割登記的不動產,協助當事人辦理分割登記後,應當解除對超出執行標的額部分的查封;避免因查封影響財產效用的發揮,能“活封”的不“死封”;債務人申請自行變賣查封財產,且變賣價格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監督其在指定期限內進行,當然對所處置的財產價款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尊重當事人意見合理確定財產處置價,當事人認為起拍價過低的,告知其可以參與競買;拍賣成交前,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及時停止拍賣;拍賣成交後,債務人申請以成交價“贖回”拍賣標的物,並取得買受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劉貴祥稱,要堅持信用懲戒措施威懾懲戒和激勵改正的雙重功能,進一步細化信用懲戒措施分級,對失信行為情節輕微、對執行效果影響較小,且已經主動糾正的債務人,探索建立信用修複機制,由人民法院依申請撤銷其失信信息,而且當事人已經主動糾正的情況,探索建立信用的修複機制。由人民法院依申請撤銷他的失信信息,前提是以他履行了債務或者在有能力履行的債務情況下,依法的履行他的債務情況下,可以對他的信息進行修複。

劉貴祥指出,要以精細化執行實現共贏,個案執行措施要“量體裁衣”、因案施策,充分發揮破產重整對企業的再生造血功能,要盡可能采取對債務人影響較小的強製措施,適當考慮被執行人的生存發展。要秉持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理念,提供優質司法服務,促進營商環境優化,增強市場主體法治意識、誠信意識,從源頭減少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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