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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李彥宏潑水的男子已被拘留,是基於輿論壓力,還是法律法規?

自7月3日百度CEO李彥宏在百度AI開發者大會現場遭到一名男子潑水事件發生後,火速成為了熱點話題,在「流量時代」該事件成為大家調侃和爭議的熱點。「宏顏獲水」等詞掛上熱搜,雖然很多人參與調侃,但針對事件本身,大多數人還是認為該男子的行為是不對的,認為該男子應該為自己的不當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

次日,朝陽警方就「李彥宏被潑水」一事發布情況通報,表示已對嫌疑人程某某尋釁滋事的行為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這下又有人認為,不過是潑了水,對方沒有受到實質性的傷害,就被判處5日拘留是不是過於嚴重?尋常人之間發生這類事件無非是以批評教育來收尾,此次拘留是迫於網上輿論壓力,還是真的有法可依呢?

這樣的處理方式是否合法,就看尋恤滋事的認定是否正確,百度AI開發者大會很顯然是屬於一種公開的、大型的群眾性活動,在台上對主講人潑水的行為可視為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有危及觀眾的可能性,因此可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至於尋常人間的「打鬧」、「潑水」行為,不涉及到擾亂大型活動,不涉及到其他人群,因此很難認定為尋恤滋事。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4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違反主辦方規定強行進入場內的;比如在一些非免費公開的活動中不是受邀嘉賓或沒有入場券而強行闖入或偷偷潛入的;

2、違反規定攜帶或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危險性的物品;

3、在會場展示侮辱性的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4、辱罵或毆打工作人員及參與者的;

5、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製止的;

6、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潑水男子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4條中的兩項規定,對其採取拘留5日的處理方式,完完全全是基於法律條例,而非有網友認為的「因為是名人、因為在網上有熱度,才迫於輿論壓力判拘留」。

法律不是為網路服務的,網路也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判決結果都是基於法律條例的規定,而非處理人的主觀意願。因此,大家在對處理結果有疑慮時,不妨看看罪名與定罪標準是否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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