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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再收關注函:實控人是否存在抬拉股價的動機

  今日午後,深交所再度發函,要求中弘股份解答與加多寶簽約相關資訊。

  公告如下:

  2018年8月27日晚間,你公司披露《關於簽署債務重組及經營託管協定的公告》稱,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東中弘卓業集團有限公司與加多寶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多寶”)及深圳前海銀誼資本有限公司於2018年8月27日共同簽署了《債務重組及經營託管協定》。8月28日上午,加多寶通過其官網發布聲明否認與你公司簽署上述協定。

  2018年8月30日,部分媒體刊登關於《加多寶半年前已啟動上市誰在中弘股份羅生門中說謊?》的報導稱:“根據香港注冊處查冊資訊顯示,加多寶已經解散。同時,加多寶網站資訊顯示,2018年3月21日以來,加多寶發布的資訊、公司內外活動出面的均為公司總裁李春林,其他公開資料中也未出現黃偉清。如果中弘股份上述說法屬實,黃偉清目前在加多寶的身份,必然與總裁李春林的職責衝突”。此外,媒體質疑你公司、你公司實際控制人存在涉嫌操縱拉抬股價的情況。

  我部對此表示重點關注。請你公司在函詢加多寶、你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基礎上,就如下問題做出說明:

  1.加多寶是否已經解散,如是,請說明解散時間,並說明是否導致《債務重組及經營託管協定》不成立或者無效。如否,請提供其合法存續的證明檔案。

  2.你公司報備的黃偉清《委任書》中稱“即日起,集團委任您為首席執行官,負責集團對外一切事務”,落款時間為8月25日,落款人為加多寶集團有限公司及陳鴻道,該委任書僅陳鴻道簽字,未加蓋加多寶公章。

  請明確說明該委任書的效力,並說明黃偉清基於該委任書的具體職權範圍,與加多寶總裁李春林的職責是否存在衝突。請結合該委任書的效力、黃偉清權限範圍說明其僅依據該委任書是否有權代表加多寶簽署《債務重組及經營託管協定》。請你公司聘請律師對黃偉清的委任書效力以及其代表加多寶簽署《債務重組及經營託管協定》的效力發表專項意見。

  3.鑒於你公司公告中多次強調“《債務重組及經營託管協定》中關於流動性支持和資產注入等核心條款對於協定各方不具有實質性約束力”,請你公司詳細說明與交易對手方簽訂不具實質性約束力的協定的原因及目的,是否有利於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4.請結合你公司目前狀況、《債務重組及經營託管協定》的效力及約束力、加多寶的財務狀況等明確說明你公司及你公司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利用資訊披露影響證券市場抬拉股價的動機及情形。

  請你公司在8月30日前書面回復我部,並報備函詢加多寶、你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檔案及相關回復檔案。同時,提醒你公司及全體董事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責任編輯: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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