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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文章配圖黑貓警長,閱讀量18次被索賠10萬

據北京青年報,近日,一位自媒體博主發文稱,因為一篇閱讀量只有18次的微信文章,他被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告上法庭,索賠10萬元。這名博主認為上美廠索賠額度過高在網上發帖“吐槽”,引來網友關注。對此,律師認為,自媒體侵犯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著作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最終的賠償數額要由法官根據該案實際情況而確定。據記者了解,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已於近日撤訴。

事件:18次閱讀量文章被索賠10萬

2018年1月31日,萬先生同事在名為“××秀”的公眾號上轉發一篇題為《小時候我們都誤會了,這才是黑貓警長單身的原因》,文中配有黑貓警長的漫畫圖片。該公眾號認證在萬先生為法人的一家公司名下。今年8月,收到廣州法院傳票後,萬先生才知道他被“黑貓警長”版權方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起訴侵權,並索賠10萬元。

在起訴書中,原告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表示自己系“黑貓警長”角色造型美術作品著作權人,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表的文章,將“黑貓警長”公布在公開的資訊網絡上進行改編,導致“黑貓警長”系列角色被醜化,同時用作商業宣傳,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並造成其重大經濟損失。被告未經原告允許使用了黑貓警長卡通形象並且進行了改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

記者注意到,這篇侵權的文章中,一女子向黑貓警長表示好感並索要聯繫方式時,黑貓警長表示自己的電話號碼是110。在原告提供的公證材料中,萬先生發現,這篇文章的閱讀量為18次,無點讚和評論。收到傳票後,他便聯繫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向原告方表示歉意,並告知已經刪除侵權文章,因為文章閱讀量很低,萬先生表示能否隻賠償3000元。被對方拒絕後他又提出賠償5000元,但再次被拒。

2018年10月23日,該案在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萬先生告訴記者,上美廠律師庭前表示可以賠償2萬元和解,但被萬先生拒絕。萬先生認為,這篇轉載的文章僅有18次閱讀量,對原告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的影響微乎其微,索賠10萬元價格過高。萬先生告訴記者,一審後,對方律師曾表示可以在5000元基礎上再加一點和解,但被萬先生拒絕。12月4日,萬先生收到法院通知,得知對方已撤訴。

萬先生質疑上美廠的文章發出後,引發廣泛關注。有網友認為上美廠索賠金額過高,也有網友認為自媒體應該正視版權問題。萬先生告訴記者,他發文一是認為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索賠金額過高,有“碰瓷”之嫌,二也是提醒其他自媒體從業者,公眾號發文在選用影視劇人物形象時要注意著作權問題。“包括我在內,很多從業者可能都不知道這也是侵權的。”萬先生說。

盤點:上美廠近年來多次起訴自媒體侵權

記者以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為原告在裁判文書網查詢後發現,2017年和2018年,涉及侵權行為及著作權權屬的案件分別為31起和53起,與本案類似的自媒體侵權案件也不少,其中就包括葫蘆娃侵權糾紛案。

2018年1月,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起訴北京一家公司,認為該公司的微信公眾號“掌上松原”發布的文章侵犯了葫蘆娃美術作品的改編權、資訊網絡傳播權。據此,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要求該公司賠償上美廠經濟損失7萬元及合理開支3萬元,並書面向上美廠賠禮道歉。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公司應當對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上美廠提出的7萬元經濟損失賠償過高,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上美廠經濟損失2.1萬元及合理開支500元。

2018年5月,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了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起訴中山市一家公司侵犯著作權的案件。裁判文書顯示,上美廠認為這家公司所屬的公眾號發布的文章侵犯了其對葫蘆娃美術作品的著作權,要求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並刪除文章;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並在報紙上公開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最終法院判定被告賠償上美廠1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針對起訴萬先生自媒體侵權一事,記者聯繫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在得知採訪內容後,上美廠表示不接受相關採訪。

律師:自媒體應防範侵犯著作權風險

針對此案,記者谘詢了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常莎律師。常律師認為,在本案中,自媒體公號未經著作權人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允許使用其作品,屬於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不論其侵權文章的閱讀量為多少,事實上都構成了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作為被侵權人有權要求自媒體公號賠償損失。

關於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提出10萬元的索賠請求,常律師表示這是作為原告的自由,最終的賠償數額要由法官根據案情實際情況而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有網友認為,本案可利用“避風港原則”,即原告沒有告知哪些內容侵權應該刪除,則不認為被告侵權。常律師表示,本案無法適用“避風港原則”,根據我國《資訊網絡傳播權條例》的規定,網絡自動接入或傳輸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自動存儲服務提供者、提供資訊存儲空間出租服務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等在特定條件下可以享受避風港待遇。而本案中,被告是自媒體公號,並非是上述網絡技術服務的提供者,侵權文章也並非他人發在其平台之上,因此不能適用“避風港原則”。

常律師告訴記者,如今自媒體發展迅速,但在繁榮的背後也需要注意防範侵犯著作權的法律風險。常律師提醒,為了避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自媒體應當注意: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之前,務必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此外,自媒體在創作過程中應當避免使用著作權不明的作品。

編輯 |李淨翰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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