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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存款失蹤案新進展 一審判農行賠付5900餘萬元

  ■本報記者 何文英 見習記者 肖 偉

  8月14日晚間,酒鬼酒公告稱,旗下全資子公司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判決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酒鬼酒供銷公司人民幣5933.67萬元,其余5名自然人被告連帶承擔利息損失。《證券日報》記者就此事採訪公司董秘李文生。

  李文生表示:“由於公司已於2013年對上述案件未追回資金作損失處理,若上述訴訟事項終審判決並執行後產生影響,公司將及時進行披露。”

  回顧上述判決可知,2014年1月27日,公司發布重大事項公告,披露公司全資子公司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存於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账戶的1億元資金被犯罪嫌疑人分批轉走的情況。

  2015年11月23日,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以侵權責任糾紛將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及壽滿江、陳沛銘、羅光、唐紅星、郭賢斌起訴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3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終審判決被告人壽滿江、方振(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原行長)、羅光、陳沛銘、唐紅星、郭賢斌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對被告人壽滿江、方振、羅光、陳沛銘、唐紅星、郭賢斌犯罪所得贓款5933.67萬元依法繼續追繳。

  2018年6月5日至6月6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按照“先刑後民”的原則,對侵權責任糾紛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2018年8月13日,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28號《民事判決書》,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5933.67萬元及與被告壽滿江、陳沛銘、唐紅星、羅光、郭賢斌連帶承擔利息損失。其中,利息計算方式為從2013年12月12日起以5933.67萬元為本金按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該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至5933.67萬元償還完畢時止。

  “公司當前經營形勢良好,步入業績增長快車道,以上判決結果對公司的日常經營暫無任何影響。”李文生如是說。

  酒鬼酒2018年中報顯示,上半年,公司實現營業收入5.24億元,同比增長41%;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1.14億元,同比增長38%;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1.03億元,同比增長70.77%。從中報數據可見,公司主營業務正處於強勁增長階段。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自中糧集團入主酒鬼酒以來,公司產品結構持續更新,旗下中高端產品佔比明顯提升,低端產品有序收縮,改善公司毛利率。公司的管道建設取得成效,產品覆蓋率逐步提升,公司在深耕湖南本土市場之外,特別加強核心門市的建設工作,以管道下沉回應消費更新,以核心門市佔位戰略地區,目前已實現縣級市場陳列全覆蓋。

  其中,公司深耕省內取得一定業績,湖南省地區實現營業收入2.2億元貢獻41%銷售額,華東、華北等地營業收入也皆有較大幅度增長,其中,京津冀北、山東等地區的核心門市貢獻較大,主推的酒鬼系列產品市場覆蓋率有所提升。

  李文生表示:“公司作為中糧酒業旗下唯一的上市平台,自2018年新管理層履新以來,公司上下推行的激勵措施已在實施中,這些措施的效果已逐步反映在公司業績層面,預計中糧集團酒業板塊戰略布局將會產生積極變革。”

責任編輯:張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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