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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護知識產權出實招:推38條聯合懲戒措施,力度空前

12月4日,國家發改委等38個部委發布《關於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下稱“《備忘錄》”),對重複專利侵權行為、不依法執行行為、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掛靠行為、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和提供虛假檔案行為這6種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懲戒措施包括限制乘火車飛機,限制買房,限制一定範圍的旅遊、 度假等消費行為,限制設立金融機構,影響公司收購重組和股權激勵的授予與實施等。

對於38部委聯合發布《備忘錄》,日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平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這顯示了中國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力度的立場,《備忘錄》的發布有利於提升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和企業公平競爭意識。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國威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主任謝小勇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此次聯合懲戒體系的制定,表明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嚴格態度,也有利於梳理市場營商環境、讓社會公眾形成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永明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中國在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總趨勢很明顯,《備忘錄》從行政部門角度強化保護知識產權保護,處罰措施很全面,力度很大。同時提出《備忘錄》內容還存在3個不足,即《備忘錄》的嚴重失信行為中並沒有包括司法領域的失信行為;不同失信行為對社會危害、經濟破壞的程度有較大差異,不應相提並論;6種嚴重失信的具體行為在實際情況中,界定方法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38條聯合懲戒措施,包括限制買房、坐飛機

《備忘錄》的聯合懲戒對象為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主體實施者。懲戒措施包括5條國家知識產權局采取的懲戒措施和33條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備忘錄》要求在2018年12月底前實現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的聯合懲戒。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發布的《備忘錄》在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方面提出33條措施,涉及嚴重失信主體在個人生活、金融、公司企業等領域的懲戒方式。例如,在個人生活方面,根據《備忘錄》第28條,限制嚴重失信主體成為公務員。根據第29條,限制其乘坐火車飛機。根據第30條,限制其買房,限制一定範圍的旅遊、 度假等消費行為。

在金融方面,根據第9條,要限制嚴重失信主體設立金融機構,限制其參與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管理。例如在職務上,要限制其擔任董事、監事等,從業資格也需從嚴審核。根據第10條,要提高嚴重失信主體的財產保險保費率,或限制向其提供保險等服務。

在公司方面,對於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主體,監管機構要將失信資訊作為其並購重組、股權激勵授予與實施的重要參考依據。例如第11條規定,證監會要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後監管中,對嚴重失信主體予以重點關注。第13條規定,國資委和財政部可以中止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或終止股權激勵對象行權資格。

除33條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外,《備忘錄》提出5條國家知識產權局采取的懲戒措施,包括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從重處罰違法行為;取消進入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的專利快速授權確權、快速維權通道資格;取消申報國家知識產權示範和優勢企業資格;取消申報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資格;在進行專利申請時,不予享受專利費用減繳、優先審查等優惠措施。

今年6月,財政部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關於2018年繼續開展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的通知》,提出要開展知識產權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知識產權失信主體聯合懲戒機制。

相對於6月份提出的建立知識產權失信主體聯合懲戒機制,此次38部委發布聯合懲戒嚴重失信主體的《備忘錄》,懲戒措施更多,力度更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平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38部委聯合發布,顯示了中國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力度的立場,“《備忘錄》是在信用中國的背景下提出來的,配合信用中國建設,有利於提升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提升企業公平競爭意識。”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國威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主任謝小勇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從政府政策角度維護專利,以前缺乏完善具體的措施,導致知識產權侵權門檻低、維權難、賠償金額少、維權的訴訟時效差。“這次聯合懲戒體系的制定,聯合38個部委,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裡程碑式的,表明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嚴格態度。這不只是表明國家的態度,對市場營商環境的梳理、對社會公眾形成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都有裡程碑意義。”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趨勢明顯、推進迅速

就在《備忘錄》公布前一天,12月3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主持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法庭若乾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起草的《規定》送審稿明確了知識產權法庭的機構性質、受案範圍、訴訟程式、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程式銜接等內容。

知識產權領域的保護在近幾個月的推進得極為迅速。今年10月,中央批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知識產權法庭的試點方案》,同意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法庭,統一審理全國範圍內專業技術性較強的專利等上訴案件。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式若乾問題的決定》,將專利等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審審理權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該決定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從行政執法上,過去五年共查處專利侵權假冒案件19.2萬件,商標侵權假冒案件17.3萬件。在司法保護上,成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和知識產權法庭。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永明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從巨集觀上講,《備忘錄》和《規定》是中國知識產權領域保護在行政和司法上的新舉措,中國在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總趨勢很明顯。李永明說,建立知識產權法庭是我們國家在知識產權方面的頂層設計,而38部委聯合發布的《備忘錄》從行政部門角度強化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列舉的處罰措施很全面,對專利侵權的主體從金融、企業、個人生活等方面的懲治措施全面完整,力度很大。”

“全面從嚴保護知識產權已經是一個趨勢。目前,我國從司法、行政、仲裁、行業自律等多方位保護知識產權,也在全國各地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實現跨區域維權的協調聯動機制,降低成本,縮短周期,提高維權效果。”謝小勇說,我國正在統籌推進知識產權的“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各項工作,對國內外企業的知識產權一視同仁、同等保護。“現在理念、方法、措施已經到位,怎麽接地氣,怎麽推動落地,怎麽樹立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威性和執行力,這次發布的聯合懲戒機制(指“《備忘錄》”)就是很好的保障。”

失信行為範圍仍可拓展,界定失信行為需考慮個案具體情節

目前在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對嚴重失信主體的聯合懲戒措施齊全,但嚴重失信行為的範圍仍有可拓展的空間。此外,依據《備忘錄》中已有的嚴重失信行為條款界定實際生活中的知識產權侵權等行為,李永明和張平都表示還存在一定難度。

《備忘錄》提出,要對重複專利侵權行為、不依法執行行為、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掛靠行為、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和提供虛假檔案行為這6種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6種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依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開展知識產權系統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若乾事項的通知》及其他相關檔案確定。

李永明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在專利領域,處理專利侵權行為的機構主要是司法部門,行政部門主要是知識產權局這條系統。一直以來,從行政角度處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本身力度有限。”

對於《備忘錄》提出的6種嚴重失信行為,李永明提出3點不足。第一個問題是《備忘錄》的嚴重失信行為中並沒有包括司法領域的失信行為。李永明說,目前《備忘錄》提出的6種嚴重失信行為是依據行政部門的規定,而沒有涵蓋到司法領域。“拒不執行法院的專利侵權判決,重複侵權涉及到法院多次對某一主體同一個專利的侵權行為,這些情況很普遍,專利失信行為更多體現在通過司法處理以後的失信行為,而不是行政部門處理以後的失信行為。《備忘錄》的公布表明行政部門很重視,但是條款還不夠全面。”

另一方面,不同失信行為對社會危害、經濟破壞的程度有較大差異,不應把兩種不同層面的行為相提並論。李永明說,上述6個嚴重失信行為中,重複專利侵權行為和不依法執行行為屬於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和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掛靠行為主要針對專利代理機構辦理業務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兩種行為造成的危害有差異,以資格證書掛靠為例,其危害相對輕微,因此不應將不同層面行為相提並論。

此外,李永明和張平都提到,對於《備忘錄》中列舉的6種嚴重失信的具體行為,在實際情況中,界定方法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張平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以重複專利侵權行為為例,進行重複專利侵權後信用系統中有侵權記錄,意味著這是失信行為。“像微軟公司有過多次被訴專利侵權的經歷,那麽能不能認定微軟是重複專利侵權、是失信主體呢?顯然不是。因為他們在知識產權上的保護意識肯定很強。”

“跨國公司有多次被控侵權成立的情況,由此認定他們是失信主體值得商榷。所以在實踐中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節掌握。”張平說。

概念:

重複專利侵權行為:各地方知識產權局經調解或作出行政決定,認定存在專利侵權行為後,侵權方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視為侵權方存在重複專利侵權行為。

不依法執行行為:拒不執行已生效的針對專利侵權假冒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以及阻礙地方知識產權局依法開展調查、取證的行為視為不依法執行行為。

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專利代理機構被列入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的經營異常名錄後,自列入之日起滿 3 年後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視為存在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

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掛靠行為:變造、倒賣、出租、出借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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