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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通食品未及時準確履行資訊披露 被出具警示函

  新浪財經訊  8月22日,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時準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被廣西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的規定,廣西證監局對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及時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式並披露相關資訊

  2017年10月18日,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關聯方上海複天實業有限公司簽署《股權轉讓協定》,向其轉讓保通複天(上海)食品有限公司41%股權。上述股權轉讓事項構成關聯交易。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時履行相應審議程式,也未及時進行資訊披露。直至2018年4月26日和2018年5月21日,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才分別召開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補充審議上述股權轉讓事項,並披露相關資訊。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

  二、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事項

  2018年3月,因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償還銀行貸款,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海市分行向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合約糾紛訴訟。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3月9日受理相關訴訟並於2018年4月10日向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送達應訴通知書。該項訴訟涉及金額1.02億元,佔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末經審計淨資產的20.86%,達到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第二十條規定的重大訴訟標準。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遲至2018年7月31日才發布臨時公告,披露該重大訴訟事項。上述行為不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細則》(股轉系統公告〔2017〕664號)第四十八條第十二項的規定,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三、2017年年度報告部分資訊披露不準確

  一是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中前十名股東關聯關係披露不準確。經查,2017年末,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大股東北海利同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同公司)持有公司1.77%股份。利同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龐春娟與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龐春遠、龐春國為兄妹關係,利同公司與公司股東龐春遠、龐春國存在關聯關係。該情形與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披露的“公司股東中,龐春遠與龐春國為兄弟關係,龐春遠為公司法人股東北海鑫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持有北海鑫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2%的股權。除此以外,公司現有股東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不符。二是2017年年度報告中合並報表範圍披露不準確。廣西保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通網絡)成立於2017年2月9日。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保通網絡100%股權,並且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龐春國同時兼任保通網絡執行董事、總經理。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對保通網絡構成實際控制,但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未將保通網絡納入合並報表範圍,也未披露保通網絡為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上述情形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廣西證監局表示,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決定對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要引以為戒,增強規範運作意識,強化資訊披露管理,提高資訊披露品質,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責任編輯: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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