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男子惡意透支信用卡20多萬玩“失聯” 銀行催收專員報警

每經記者:潘婷 每經編輯:盧九安

欠債不還怎麽辦?要!账要不回,欠款人不僅不接電話還變更住址,怎麽辦?報警!

在享受信用卡超前消費帶來的便利時,大部分持卡人都會選擇按期還款,然而卻有部分人遲遲不還款,發生“報警要账”這種糟心事兒。

近日,佛山市警察局公布了一則男子惡意透支信用卡20多萬元被刑拘的案件,光大銀行一位催收專員因無法收回欠款,不得不報警求助。最終,嫌疑人覃某強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刑事拘留。

催收專員報警求助:欠款人不接電話、變更住址

不接電話,變更住址,男子惡意拖欠信用卡款一年多。近日,南海警察分局官窯派出所破獲了該宗涉案金額近25萬元的信用卡詐騙案,抓獲犯罪嫌疑人覃某強。

1月9日,光大銀行催收專員田先生報警求助,稱一名叫覃某強的男子此前在其銀行大瀝支行網點辦理了兩張信用卡,從2017年12月份開始,覃某強就開始欠款不還,目前已欠下本金、利息、滯納金等合計247933.74元。期間,銀行工作人員多次打電話、發函通知覃某強盡快還款,但其一直不接電話,且搬離了所報的地址。

接報後,官窯派出所民警迅速展開調查,發現覃某強在南海大瀝一帶活動,並逐漸掌握了其落腳點。1月16日上午,民警在南海區大瀝鎮玉英南路某出租屋內抓獲覃某強。

經審訊,覃某強對其惡意透支信用卡款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據了解,2015年9月,覃某強申請開通了兩張光大銀行的信用卡,一直按期還款。2017年8月,覃某強的工廠因經營不善被法院查封,後資金緊張透支了信用卡,最終無力償還。為逃避銀行的催款,覃某強拒不接聽工作人員打來的電話,還搬離了原來的住處。目前,嫌疑人覃某強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透支信用卡要謹慎有度,惡意透支可能會觸犯刑事法律,受到法律的製裁。

何為惡意透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法律這樣解釋

信用卡用多了,出現“隻用不還”的事似乎也並不稀奇了。但是,近日,柳江區人民檢察院表示,惡意透支信用卡屬於違法行為,柳州市的陳某也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刑。

2018年9月25日,柳江區人民檢察院以陳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一審判決後,陳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二審期間,陳某申請撤回上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信用卡不還”進行檢索,發現此類事件層出不窮,從“逾期十萬數年不還”到“刷881億信用卡然後不還”均有報導。

據了解,信用卡催收分為銀行內催和委外催收兩種,內催通常是指逾期三個月以上的客戶一般由銀行客服提醒(M0期間),或電催部門電聯(M1、M2期間),或各營業網點辦事處上門(M3期間)進行逾期款項催繳。

委外催收主要指信用卡中心對於一些難處理、有問題、失去聯繫或者小金額的客戶群在經過內部催收無果後委託給專業從事催收行業的公司(部分是律師事務所)進行催繳。

如果借款人不接電話、變更住址,一般情況下,銀行會將此筆借款外包給從事催收行業的公司進行催繳。

根據《貸款分類指導原則》,商業銀行依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進行貸款品質的五級分類,即按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五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後三種為不良貸款。

銀保監會公布的2018年三季度銀行主要監管指標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三季度,大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餘額為8018億元,環比增132億元;股份製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餘額為4292億元,環比增170億元;城市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餘額為2370億元,環比增281億元;不良貸款率分別為1.47%、1.70%、1.67%。

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構成犯罪金額、司法處理方式等作出了重大調整,《決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惡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髮夾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決定》明確對惡意透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決定》還列舉了應當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六種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律師:信用卡類犯罪雙方當事人均應盡到防範義務

隨著消費理念的轉變,銀行信用卡業務暴漲的同時,也催生了信用卡類犯罪。

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崔夢儒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根據《決定》,惡意透支5萬元已達到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標準。《決定》還對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有效催收”“惡意透支”及定罪量刑數額都有了較為明確的認定標準。

崔夢儒對記者表示,對於上述犯罪,雙方當事人(髮夾行及持卡人)均應盡到防範義務。其中,髮夾行應按規發放信用卡,根據上述《決定》規定,“髮夾銀行違規以信用卡透支形式變相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的規定。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持卡人方面,應合理消費、理智辦卡,禁止惡意透支,如出現問題及時跟銀行官方客服或營業廳人員溝通。

此外,催收人員要合理催收、合法催收、有效催收,確保催收能使持卡人或其成年親人家屬接受,禁止暴力違法催收,更不要與沒有資質的第三方催收機構合作。如催收遇阻,髮夾行應整理保留持卡人個人資訊、欠款账單、催收記錄等證據,為後續報警或訴訟作準備。

每日經濟新聞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