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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器過濾影片廣告構成不正當競爭,騰訊二審獲賠189萬

日前,騰訊公司與世界星輝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塵埃落定。北京知產法院終審認定“世界之窗瀏覽器”過濾廣告功能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判決世界星輝公司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89萬餘元。

騰訊公司一審訴稱,其系“騰訊影片”網站的合法經營者。“世界之窗瀏覽器”軟體系世界星輝公司開發經營,該瀏覽器設定有廣告過濾功能,用戶使用該功能後可以有效過濾“騰訊影片”網站在播放影片時的片頭廣告和暫停廣告。被訴行為使得騰訊公司不能從騰訊影片網站影片的片頭及暫停影片時的廣告中獲取直接收益,使騰訊公司遭受了重大經濟損失,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公認的商業道德。騰訊公司請求法院判令世界星輝公司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480萬元、律師費19.6萬元以及公證費400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行為不針對特定的影片經營者,廣告過濾功能也屬於行業慣例,網絡用戶對瀏覽器廣告過濾功能的使用,雖造成廣告被瀏覽次數的減少,但此種減少並不構成法律應予救濟的“實際損害”,隻損害競爭對手的部分利益、影響部分網絡用戶的選擇,還達不到特定的、影響其生存的程度,不存在對市場的干擾、構不成對騰訊公司利益的根本損害。據此,一審法院認定被訴行為未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駁回了騰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騰訊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程式中,在法院要求下,騰訊公司提交了有關過濾廣告功能對網絡影片行業影響的經濟學分析報告。

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被訴行為是否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應以該行為是否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為判斷標準。同時,因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是健康的社會經濟秩序,有利於社會總福利的提升。因此,在具體案件中可以通過分析被訴行為對社會總福利的影響從而對其是否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進行驗證。

本案中,《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禁止被訴行為,該規定足以說明主管機構已將此類行為認定為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即便不考慮該規定,被訴行為也顯然屬於一種主動采取措施直接干涉、插手他人經營的行為,與公認的商業道德不符。

對於社會總福利,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考慮的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總福利)既包括消費者利益,亦包括經營者利益。而其中的經營者,則不僅包括本案雙方當事人,亦包括其他同業或相關經營者。經分析可知,廣告過濾功能有損於社會總福利,而該結論亦可由經濟學分析報告得到佐證。一審判決雖也提及社會公共利益,但其將消費者利益等同於社會公共利益,這一理解有誤。即便從消費者角度進行考慮,被訴行為雖看似有利於消費者,但其將對影片網站的商業模式及生存空間造成嚴重影響,最終的成本仍需要消費者自行買單。

綜上,被訴行為顯然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鑒於此,北京知產法院對該案進行了改判,判決世界星輝公司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8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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