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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院審判業務保密制度

審判業務保密制度是法院在履行審判職責的過程中,對敏感案件、敏感信息、敏感材料和其他懸而未決問題不予公開的原則和規範。執行審判業務保密制度是完成審判任務的前提條件,是司法公平正義的重要保證。域外法院審判業務保密制度由國家安全保密案件審理制度、秘密審理制度、特殊證據保密制度、機關和個人保密制度等部分組成。

國家安全保密案件審理制度

在執行涉及國家安全保密制度方面,法院通過對涉密案件的審理,既要維護國家保密特權,又要照顧公民的信息知情權。

維護國家保密特權。美國於1966年頒布的《信息自由法》,既規定了信息公開的內容,又規定了信息保密的內容。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國家保密權力的邊界以及公民權利的範圍有著最後的決定權,對政府機構的定密決定享有司法審查權。

美國法院在審理涉及國家秘密特權案件時把握的原則是:只要行政機關聲明有關證據涉及國家安全,不得在法庭上開示,法院原則予以支持。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人因為國家秘密特權豁免而不能使用相關資料,法院就會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

支持信息公開。法院的保密觀念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過去,英國的英王特權、美國的總統保密特權,德國的公務秘密特權,長期被排除在司法審查之外。現在,這些特權也被合理削減。

美國國會規定,政府不得對國會封鎖消息,並通過立法建立了政府信息公開制度。1971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駁回了聯邦政府以危及國家安全為由禁止媒體披露國防部文件的要求,認為政府提供的證據不足以禁止敏感信息的披露。1974年,尼克松總統以通訊秘密屬於總統的行政特權為由,拒絕交出對自己不利的錄音磁帶證據。最高法院認為,作為公開審判必不可少的證據,必須讓公眾知道。最後判定總統應交出錄音磁帶。

秘密審理制度

秘密審理制度由合議秘密制度和秘密審判制度構成。

合議秘密制度。合議秘密制度起源法國菲利普六世時期。當時的法律規定,法官對各自參加合議的有關情況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其理由是,這樣可使法官在面對外部干涉時,能夠獨立地進行判決。法國的合議秘密制度曾一度被取消,後恢復沿襲至今。

受法國的影響,荷蘭、比利時、意大利等國也都採用了合議秘密制度。荷蘭於1827年制定的法院法規定,法院裁判實行合議秘密制度,對違反者可實施職務上的懲戒。比利時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合議秘密制度被視為公法上的默許原則。意大利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都規定,法院判決實行合議秘密制度。

秘密審判制度。美國的秘密審判程序是指在法官室裡進行的證據調查等程序,此時排除第二人聽審,只允許當事人、律師參加。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非有恰當補償,不得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198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判決:商業秘密正是第5條修正案意義上的財產權,從此,確立了商業秘密案件不公開審判的法律地位。

在歐洲,1950年歐洲人權條約明確規定公開的限制事由是:保護訴訟當事人的私生活;維護司法的利益;保護民主國家的國家安全。

日本憲法規定,凡是有損公序良俗的案件,經法官全體一致同意,可以不公開審理。

特殊證據保密制度

特殊證據保密制度主要包含特殊證人免證特權制度與和解信息保密制度。

特殊證人免證特權制度。美國保密制度規定了幾個方面免於公開的特權。主要包括:為了國防和外交政策的利益,根據總統命令規定免於公開的特權;交易秘密和商業與金融信息的特權;人事、醫療以及類似的會損害個人隱私的文件特權;執法記錄和信息特權;對金融機構進行管理的信息和地質地理信息特權等等。

美國法律還確認了旨在基於某些特殊的信賴關係相關人等有權拒絕作證或阻止他人作證的特權。美國《聯邦證據規則》規定的特權包括: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特權;夫妻之間的特權;教士與信徒之間的特權;心理治療醫師與病人之間的特權。工商企業的工商秘密也受特權保護。

英國保密法也規定了類似的特權:律師和當事人之間的保密特權;刑事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乃至事實上的配偶的特權等等。

和解信息保密制度。2001年的《美國統一調解法》規定調解之前必須簽署保密協議,其內容包括:調解中的一切陳述享受不受損害的特權保護,在隨後的程序中不得開示或被采納作為證據使用;調解人有不被強迫向法院報告、作證的特權;違反保密義務者須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或被追訴。2010年的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確認了和解過程中形成的信息的私密性,即使它被披露,也不能成為有效的證據。

法院機關保密制度

法院機關有嚴格的保密制度,韓國大法院制定的《秘密保護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具有典型意義。

定級制度。根據秘密的重要性和價值,《規則》將秘密劃分為一、二、三級。一級是洩露會導致外交關係中斷並引發戰爭的國家防衛計劃、情報活動及導致國防科學技術開發陷入危險的信息;二級是洩露會導致國家安全出現問題的信息;三級是洩露會使國家安全遭受損害的信息。

載體及複製規定。《規則》要求,應對涉密載體進行妥善保管,避免被盜、火災、破損等情況,並防止非涉密人員接觸。對涉密信息的部分或全部進行印製、雕刻、錄音、攝影等製作時,需使用機關內部的設施設備;負責複製的人員應對整個過程進行全程監督,並對殘留物進行清理。複製的涉密文件需與原文件使用相同的密級標誌,並附上複印本編號。《規則》強調,密碼及暗語材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複製。

涉密區域管理制度。涉密區域根據重要程度分為限制地域、限制區域和管制區域。限制地域是指為了保護國家財產,對一般人出入需要通過警衛員監視的地域。限制區域是指為保護國家秘密和重要設備及材料,防止未經授權人員接近,需設立出入限制的區域。管制區域是指非常重要的區域,禁止任何未經授權人員出入。《規則》要求,限制區域和管制區域的管理負責人應對此區域出入人員進行監視;值班人員應對此區域周圍進行巡邏,判斷有無異常。

法院人員保密制度

法院人員保密制度主要包括言語保密制度、載體保密制度、泄密事件調查制度。

言語保密制度。《美國法官行為準則》是評價法官行為是否合乎規範的主要依據,也是懲戒法官的基礎性依據。其中規定,法官不能發動、允許,或考慮單方面的交流,包括對懸而未決或即將解決的程序性問題的交流。法官不能披露或使用任何與審判責任義務無關的、在審判權之內獲取的非公開信息。

攜帶涉密載體外出制度。韓國大法院《秘密保護規則》要求,在公務上如果不攜帶涉密載體外出就無法完成任務時,應在取得機關負責人同意後攜帶涉密載體外出;各級機關負責人如果對於攜帶涉密載體外出沒有明確的安全保密對策,則不得攜帶涉密載體外出。在攜帶涉密載體出遊時,應將涉密載體委託給警察或安全機關人員保管;取回涉密載體時雙方應確認涉密信息是否洩露。

泄密事件調查程序制度。韓國大法院《秘密保護規則》規定的泄密事件主要是:秘密信息的洩露或傳播;秘密載體的遺失、被盜和損壞;管制區域和限制區域的非法入侵;涉密材料設施的破壞等。規則要求,泄密事件發生的機關負責人和當事人須立即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場所、內容和已采取的措施向法院行政處處長和相關機關通報。必須在泄密事件調查結束後才能予以公開。

(作者部門: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鄧金鳳)

編輯: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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