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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為母報仇案”看普通人對“法律正義”的傳統誤解

專欄| 罪案史錄(十八)

文/趙小昭

(未經授權,任何形式抄襲轉載必將追究法律責任)

“張扣扣案”(對此案不了解的勞煩自己百度)一直都備受媒體和民眾關注,但就在這些關於維護法律正義、社會道德的討論喧囂聲音裡,似乎暴露出了一些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對於古代法學的誤解。

1.復仇是《水滸傳》中的好漢行為

公元2018年2月15,中國農歷的大年三十,陝西男子張扣扣戴著帽子和口罩,拿著刀埋伏在路邊,將回鄉上墳的王校軍、王正軍刺死,接著又跑到他們家中,將他們的父親王自新殺死。

殺完人的張扣扣,對村民說:“3條人命,我死定了,我媽死了22年,今天我終於把仇報了!”

2019年1月8日,案發327天后,陝西漢中法院一審判處張扣扣死刑,宣判後他當庭表示上訴。

然鵝,他的辯護律師說:要想改變判決結果,很難。

在「為母報仇」這道光環籠罩下,張扣扣被某些媒體和網友稱為“好漢、俠客、義士”,他們把自己代入到角色中,如同“梁山好漢”般快意恩仇——社會暴戾之氣被推崇的背後,往往可見司法審判的黑暗和法律權威的失落。

在《水滸傳》裡,有兩次“為了母親”的殺人事件。

公元1117年,即趙宋王朝的政和七年。《水滸傳》中,這一年的七月,家住沂州沂水縣(今屬山東省臨沂市沂水縣)沂嶺的一家四口慘遭滅門。

凶手是一個黑臉大漢,他叫李逵。他殺害這一家(包括兩個未成年)的原因和張扣扣一樣:「為母報仇」。誰讓這一家老虎把他辛苦背一路的老母親吃了呢?

跟上一個“打虎英雄”武松不同,李逵既沒有得到誇獎也沒有得到同情。回到山寨後,李逵講述了這一路的遭遇,「眾人大笑。 晁、宋二人笑道:“被你殺了四個猛虎,今日山寨裡又添得兩個活虎,正宜作慶。” 眾多好漢大喜,便教殺羊宰馬,做筵席慶賀兩個新到頭領。」(《水滸傳》第44回)

聽說兄弟的老母親遇害,他們卻找到了之前路遇李鬼劫道這個笑點,然後大張旗鼓地慶賀兩個明顯不那麽重要的人物(“青眼虎”李雲、“笑面虎”朱富)上山......

可見,在梁山上「為母報仇」並不是那麽的“替天行道”。

公元1118年,這一年的二月下旬,山東濟州鄆城知縣的情婦——女白秀英,被正在繁華地段勾欄門首處帶枷示眾的步兵都頭雷橫打死了!

據多位目擊者口述,事發前,白秀英正辱罵毆打雷橫的老母親:“隻一掌,把那婆婆打個踉蹌,那婆婆待掙扎,白秀英再趕入去,老大耳光子只顧打”(《水滸傳》第50回)

在《水滸傳》那個黑白混淆的世界裡,做個孝子也許是一個公務員能堅守的最後純潔,只是他沒有預料到,他的堅守帶來的卻是滅頂之災——被判死刑。

雷橫之所以被梁山認可,是因為他在執法時,曾對晁蓋、宋江等人徇私,他打死“辱母”的白秀英之舉根本不值一談。

張扣扣、於歡(辱母殺人案)等人跟“梁山好漢”真的不是一回事(不同意者請閱讀原著先)。即使是站在道德制高點的打虎英雄武松,他“為兄報仇”之舉在《水滸傳》那個“反法制的世界”中,也要披枷帶鎖刺配三千里。

2.法律是為了保護弱者

“張扣扣案”被報導後,似乎所有人都更願意看到張扣扣母親真的是“冤死”的,是被害者一家“作惡多端”種下的因。因為人們由衷地相信,法律應該是維護正義的武器,是為保護弱者而存在的。

不過可惜的是,這也許只是人們的一廂情願。

從歷史的角度看,法律並非天然神聖。

兩千多年前,主張「依法治國」的韓非子在《韓非子·備內》裡說:“刑罰之所以誅,常於卑賦,是以其民絕望,無所告訴。”

法令所防備的、刑罰所懲罰的,常常都只是的底層百姓,民眾感到絕望,卻又無處申訴。

在上古部落時期,巫師們通過龜殼燒烤產生的裂紋來推斷誰是否有罪。此時的社會構成還是原始狀態,誰殺了誰也不需要社會力量來裁決,受害者家屬覺得是誰乾的,自己去報仇就行。正義的實現依靠的是以聯合家庭為部門的宗族部落。

《周禮》對於報仇規定:報仇有法定手續,有專管報仇事務的官吏,只要在事先到朝士處登記仇人的姓名,殺死仇人可以無罪。又有調人之官,專司避仇和解的事,並且規定復仇隻以一次為限,不許反覆尋仇。

在封建社會,復仇作為一種民眾對司法制度不信任的一種表現,也是對當時不完善的司法制度的一種補充,是私人用私力行使國家刑罰權。即使是復仇,也要符合儒家"孝"、"義"的要求。

武則天時期有一樁“復仇殺人案”引發了很大爭議:某人父親被縣尉冤殺,某人隱姓埋名為驛卒多年,在該縣尉已經升為禦史經過驛站時,終於殺掉他報仇,然後投案自首。(幾乎一樣的故事線)

爭議最後陳子昂的觀點獲得認可:殺人犯法要處死刑,為父報仇的孝行要表彰——此案的結果是,某人被處死並表彰。

後來,柳宗元寫了《駁復仇議》,認為:如果其父無辜被殺,可以復仇而且應該被判無罪;如果其父是被國法所誅,不應該復仇,殺人者應該處死並不許表彰。 宋律基本繼承唐律,但也受柳宗元影響,規定復仇案件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元朝法律傾向於允許血親復仇。明清律承唐宋法,在復仇問題上充分考慮情理法關係:“父親祖父被殺,子孫如果當場殺死對方,無罪;子孫如果是事後復仇,處以杖六十。 ”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法律是與國家同時出現的,法律秩序某種程度上就是國家權力的同義詞。

人們尋求正義的過程,往往也能成為國家獲利的一種方式——在“鳳凰雀”達荷美王國(西非埃維族的一支阿賈人於17世紀建立的封建國家),當發生經濟糾紛時,國王有權拿到爭訟貨物的一半,行政官員拿四分之一,剩下的四分之一才歸勝訴方。

原始的法律主要作用並不是建立秩序,其目的也不是預防犯罪或者保護個人。因為一切衝突在社會內部都存在解決的機制。中國即使到了民國時期,依然保留了很大的地方自治權,社會問題依靠宗族社會解決的案例比比皆是——法律的目的只有一個,維護國家利益。

3,實現法律正義需要“包青天”

對於普通人來說,法律與正義的關係永遠是“剪不斷理還亂”的難題:“許諾了正義的法律,何以成為非正義的借口?”

在庭審前,張扣扣曾委託律師申請法院對這場庭審進行影片直播。得到了輿論“一邊倒”廣泛支持。

在有關“張扣扣案”和“於歡辱母殺人案”的文章中,我經常會看見一些類似這樣的言論:

“要讓壞人打不贏官司”、“善良才是最好的法律”、“當法律保護不了弱者,以暴製暴將是最後的正義!”......

以暴製暴的行為,仿佛讓人看到了正義實現的一些途徑,可是到最後卻揭露其本質---以違背法律正義的代價來實現的道德正義。

晚清奇案之一的“楊乃武案”中那句著名的訟詞“天下無寧日 ,神州有青天”,體現了平民百姓對固有的司法體制不信賴,而“包青天”是惡的最後一道屏障。

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法官的形象幾乎都源於一千年前的那位““司法之神”包拯。《宋史》第 3 16卷《包拯傳》中說 :“拯立朝剛毅 ,貴戚宦官 ,為之斂手 ,聞者憚之。

人們將自己對於司法的期盼寄托於“包青天”身上,在這個被文藝作品所構建出來的法庭——開封府裡,包青天有“庭審3寶”:額頭月亮、尚方寶劍、龍虎狗鍘刀;有“執法後援團”:集華生和宋慈(法醫)為一體的公孫策、“南俠”展昭(刑偵人員)、張龍趙虎王朝馬漢(警察)、俠盜“五鼠”(民間正義人士)...

百姓申冤的方法有:攔路喊冤(趁包公外出時攔路申冤)、擊鼓鳴冤(只要去開封府擊鼓,包公便會升堂聆聽喊冤者的冤情),相當於今天的大V爆款文一般轟動效應。

“包青天情結”作為我國民間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其既包含了司法官應有的清正廉潔、剛正不阿的積極一面,同樣地也包含了“天斷、神判”等對法官非理性的、現實社會中無法滿足的要求和期望。人們把法治的力量倒退歸“人治”,期望出現一個“包青天”樣的人物,把希望寄托於“狗頭鍘”,而不是制度本身。

中國民間百姓的“包青天情結”根深蒂固、影響深遠。在現實中最明顯的體現就是“正義的火氣”:

人一旦自認為正義,就很容易陷入一種正義的幻覺和道德的亢奮中;有了正義的名義,他們不免失去審慎和節製,動輒採用暴力的手段去“懲戒”他們眼中的非正義一方---愛國憤青、鍵盤俠大多如此,以正義之名,卻催生出了專斷、暴力。

與影視劇中一個個“包青天”不同,現代法官並沒有探尋事實真相的能力,甚至也沒有這樣的權力。

一名合格的法官需要經過長期的法學訓練和大量的審判經驗,扭轉其作為普通人的思維方式,才能形成獨立的司法判斷。個人認為,一個正義感爆棚的“包青天”,僅憑一腔熱血“為民伸冤”式的執法者,絕不是現代法治意義上的一名合格的法官。

法官的工作是針對法庭上雙方呈交的證據以及相關證人的證詞,梳理出事情的真相,做出合乎法理的判斷。真相只是通過法庭上的一系列證據根據邏輯推導出的“真相”,這可能與事件發生時的情況有所出入,但這並不影響審理結果。

從這個角度來看,法官更像是一名歷史學家,僅靠一些零星的碎片與隻字片語還原當時所發生的事。但無論一名多麽優秀的歷史學者,研究再多的資料,經過再合理的推演,所還原的都未必是真相。

香港終審法院大樓正面外牆頂端的蒙上雙眼的“正義女神”,右手所持的天平代表公平,左手所持長劍代表權力。而蒙上雙眼是代表法庭處理案件時,不會理會出席的訴訟各方的身分,唯有這樣才能真正維護司法正義。

無論是古代封建社會,還是現代法治社會,法律追求的都不是道德正義本身,而是通過正當程式維護社會平衡;法律維護的是自身的體系,它必須確保正當程式的實施,它隻保護遵守程式的守法者,而不是“善良”者。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對於現代社會,法治是最好的選擇。因為任何人都無法代表法律,即使他自詡為“正義”。

參考資料:

《周禮·秋官·小司寇》 《尚書·呂刑》

《包拯的法治思想與斷案特色》-2011-11-20北京聯合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包公“司法之神”形象的形成動因與觀念基礎》-2014-05-13《法學評論》

《“包青天情結”評析》-1998-06-05《政治與法律》

《張扣扣被判死刑,我有些同情他!》新聞哥

《智識│從“聶樹斌案”看普通人的法學誤區》作者盒子槍

罪案史錄系列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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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小昭:現居於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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