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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茅藥酒案當事人獲準取保候審 走出看守所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警察機構、檢察機構辦理的“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1月10日譚秦東在自家樓下被涼城縣警方帶走,距今已經過去98天。1月25日,譚秦東因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被執行逮捕,羈押於涼城縣看守所。春節前,譚秦東及其家屬曾申請取保候審但未能成功。

4月17日下午,在內蒙古自治區檢方針對“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發布通報稱,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將該案退回警察機構補充偵查並變更強製措施。

17日18時許,譚秦東的代理律師胡定鋒律師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譚秦東已經取保候審,走出看守所了。(北青報記者 戴幼卿 張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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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期媒體高度關注的“鴻茅藥酒”事件,警察部、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等部門作出回應。

警察部:已責成內蒙古警察開展核查針對“鴻茅藥酒”事件,警察部17日回應:警察部高度重視,立即啟動相關執法監督程式,已責成內蒙古警察機構依法開展核查工作,加強執法監督,確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理,相關工作正在抓緊依法推進中。

內蒙古檢察院:將“鴻茅藥酒商譽案”退回警方1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公開回應:近日,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警察機構、檢察機構辦理的“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引起社會和媒體廣泛關注。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指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聽取了涼城縣人民檢察院案件承辦人的匯報,查閱了案卷材料。

經研究認為:

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警察機構補充偵查並變更強製措施。國家藥監局:鴻茅藥酒需對其廣告問題作出解釋16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聞發言人證實,2003年11月25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於公布第六批非處方藥藥品目錄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3〕323號),公布鴻茅藥酒為甲類非處方藥。2004年至2017年底,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中,共檢索到鴻茅藥酒不良反應報告137例。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就此事向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通知,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有關規定,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嚴格藥品廣告審批,加大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通知說,鑒於醫務界、媒體和公眾對內蒙古鴻茅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鴻茅藥酒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出質疑,請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責成該企業對近五年來各地監管部門處罰其虛假廣告的原因及問題對社會作出解釋;對社會關注的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況作出解釋;加強不良反應監測,匯總近五年來不良反應發生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同時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報告。通知要求,請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嚴格按照說明書(功能主治)中規定的文字表述審批藥品廣告,不得超出說明書(功能主治)的文字內容,不得誤導消費者。持續加大對該企業日常檢查和飛行檢查力度,督促企業落實藥品安全主體責任。如發現違反藥品相關法律法規的問題,將依法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藥品批準文號。(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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