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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泰國墜崖事件背後,我們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識

近日,江蘇孕婦王女士在泰國烏汶府國家公園跌落懸崖身受重傷的事件引起很大關注,她的丈夫俞某冬有謀殺嫌疑,泰國烏汶府孔堅縣警局以「意圖殺人罪」為由將其逮捕,進而引發廣大網友極大憤慨。

甚至有的網友提出要將其丈夫俞某冬押回國內審判,大多數人肯定都覺得這不大可能吧?那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這個話題。

近年來,我國與許多國家簽訂了有關刑事合作的條約,開始對在領域外發生的犯罪進行了管轄。紅通對象的跨境追逃,電信詐騙集團的跨境抓捕,一批批在境外對我國公民實施犯罪的嫌疑人被押回國內審判,這是我國刑事司法工作有力維護本國公民利益與國家主權的表現。

△紅通人員王欣投案

最深入人心的就是國內影響巨大的電影《湄公河行動》改編的真實事件「10·5中國船員金三角遇害事件」, 主犯糯康被押回國內受審,不但替十三條人命沉冤昭雪,更彰顯我國對捍衛國土與國民的決心。其實,糯康案件的案情十分複雜, 涉及的犯罪行為人數眾多, 犯罪地、抓捕地也分屬於不同國家。因此,對於該案件的管轄權, 中老泰緬四國政府曾相持不下。

我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條和第8條規定的屬地管轄權、保護管轄權,再根據2002年2月中老兩國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引渡條約》,而且在案件偵破和抓捕過程中,中方起了主導作用,且「糯康集團」二號、三號人物都已被中方關押,中方提出了將關押在寮國的糯康引渡回國內,最終在國內對其進行了審判。

▲2013年3月1日,製造震驚中外的湄公河「105」慘案的4名罪犯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在雲南昆明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由此可以看出,想將在境外針對我國公民實施犯罪的人員押回國內審判,需要考慮兩個問題:這個行為我國有刑事管轄權嗎?這個罪犯我們可以引渡回國內嗎?

第一個問題,這個行為我國有刑事管轄權嗎?我國《刑法》關於刑事管轄權的規定除了上文講到的屬地管轄權和保護管轄權外,還有屬人管轄權和普遍管轄權。

我們來看糯康案件,雖然犯罪發生地在泰國境內,但犯罪是發生在國際航道上航行的中國船舶上,依據我國《刑法》屬地管轄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我國就對該案有了管轄權。同時,該案受害人為中國公民,依據我國《刑法》保護管轄原則:「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可以適用本法,」我國亦有管轄權。

那麼我們再來看此次泰國的俞某冬案件,中國公民在泰國境內對另一中國公民實施故意殺人犯罪,依據我國《刑法》屬人管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可以看出我國對該案也同樣具有管轄權。

解決好管轄權問題,那第二個問題就是可不可以將俞某冬引渡回國內呢?我們都聽說過「引渡條約」,引渡條約是指「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如果在條約中承諾對某個國家的罪犯進行引渡,那麼引渡就成為了國際義務,必須履行,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隨便拒絕引渡。

我國已於1993年與泰國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引渡條約》,那依據該引渡條約我國申請將俞某冬引渡回國就有了前提基礎。但是成功引渡還需要滿足許多條件,最重要環節是要經過泰國司法程序,由當地法院決定是否合法引渡。

依據引渡條約,雙方有引渡義務的同時,也要遵守一些不能引渡的條件,如拒絕引渡其本國國民,如不引渡政治犯等,還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被申請引渡人所犯罪行還必須是在兩國法律體系下均有罪。同時依據引渡條約:「根據被請求方法律,該方對引渡請求所涉及的犯罪具有管轄權,並應對被請求引渡人提起訴訟,可拒絕根據本條約予以引渡。」

據此規定,俞某冬案的犯罪行為發生在泰國,泰國對該案同樣具有管轄權,且泰國警方已申請法院同意將俞某冬逮捕,之後也將進入泰國的司法程序審判,依慣例我國不會提出引渡俞某冬回國受審的申請

而且俞某冬回國受審,將涉及大量司法協助活動。首先犯罪發生後現場勘查、傷勢鑒定、痕跡物證提取都是泰國警方在進行,同時大量證人證言和證據材料都在泰國警方手中,這些證據移交並轉化成為可以在我國作為司法審判的證據,工作量巨大。

如糯康案件,經我方多次向泰方請求和補充請求,泰方向我發提供了480頁證據材料。同時經多次艱苦磋商,泰方才同意安排證人來華出庭作證,以此保證了糯康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

隨著祖國的偉大崛起,對世界各國,特別是周邊國家影響力日益劇增,我們相信泰國司法部門會公平、公正的審理俞某冬案件,還受害人一個公道。

法律鏈接 ——《刑法》

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普遍管轄權】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素材來源:警視觀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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