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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準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將由發改委公布

  國務院關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批複

  國函〔2018〕56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批準《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由你委公布,公布時注明“經國務院批準”。《規定》的施行日期由你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國務院批準、2000年5月1日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同時廢止。

  國務院              

  2018年3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責任編輯:孫劍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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